导语
近日,经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严某、方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均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仙游微事)
2024年6月,三明某公司仓库管理员方某明知严某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仍通知严某运送硫酸、硝酸等危险化物品。
严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三明某公司装载硫酸1000瓶、硝酸112瓶、工业硝酸200瓶。
随后,严某驾驶该车行经仙游县324国道时车上危化品发生自燃。经价格评估,涉案车辆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含废物处置费用)评估为69347.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致化学品泄漏并引发自燃。
方某明知严某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仍通知其运输该公司销售的硫酸、硝酸等危险化学品,二人的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危险化学品运输,事关公共安全,不容半点马虎。相关从业人员要严守法律法规“高压线”,不能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否则等待自己的将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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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仙游微事、福建法治报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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