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9日,由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纪检监察学院、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承办的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暨2025年春季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圆满举行。本次年会的主题为“一体推进‘三不腐’的理论与实践”,来自京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实务部门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学会会员出席会议并进行深入研讨。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鎏教授主持。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雷建权,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纪检监察学院院长、中国纪检监察协会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常保国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监察委员会第二届特约监察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胡锦光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雷建权副会长首先肯定了过去一年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在加强政治建设、学术研究平台创建以及“法治督查”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向研究会各位同仁致以敬意并表示感谢。他指出,我们正处于改革与法治并行的时代,深化改革必然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时代为研究会发挥作用,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施展才华与贡献智慧创造了难得的机遇。他认为,没有约束和监督的权力是任性的权力,也是极易被滥用的权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重点明确了推进“三不腐”工作机制以及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制等一系列的任务,这为研究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指明了方向。他希望,研究会组织广大法学法律界同仁,聚焦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部署任务和要求,深入地进行研讨与交流,形成可以转化的、高质量的成果。最后,他结合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实践所需,对研究会建设及广大会员提出了希冀。

常保国院长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2022年正式将纪检监察学科列入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这一决定对于推动纪检监察学科发展、构建中国特色自主知识体系以及高校人才培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监察法学作为非常重要的二级学科,在理论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成就。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为推动监察法学科的发展也做出了积极贡献。他期待全国高校在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领域共同研究与探索,推动纪检监察学科的高质量发展。

胡锦光会长首先代表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向莅临会议的各位领导、会员和师生表示感谢。他表示,在各位的支持下,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将继续努力,争取成为在监察法学界有较大影响力的学会。胡锦光认为,“一体推进三不腐”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反思反腐败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基本判断,即要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中。而这一制度主要是一种他律的制度,“三不腐”是构成此制度的关键功能制度。他提出,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厘清“三不腐”制度中各自的功能定位和相互关系,为构建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理论基础。最后,胡锦光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并再次向各位与会领导、嘉宾表示感谢。

在主旨演讲环节,郑州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原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许东升,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程文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廉政分会理事长任建明,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封利强围绕会议主题做主旨演讲。

许东升院长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的高校纪检监察实践探索这一主题,系统作出关于“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大学实践与体会”的主旨演讲。他指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极其重要,高校纪检监察的监督执纪与监督执法责任重大,一体推进“三不腐”意义重大。必须探索高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和健康向上的育人氛围,为一流大学建设提供坚强保障。他认为,要在“三不腐”一体推进的“全周期管理”理论之下开展廉政堤坝的构筑工作,一是要筑高监管堤坝,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二是要筑牢制度堤坝,扎紧不能腐的笼子;三是要筑实思想堤坝,夯实不想腐的根基。唯有如此,才能在实践过程中取得成效。

程文浩院长在主旨演讲用“飞轮效应”阐释了“三不腐”之间的内在联系。他认为,腐败行为存在三大必要条件,即资源/权力、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在这三个必要条件中,“不能腐”对应的主要是“资源/权力”和“腐败机会”,“不敢腐”和“不想腐”对应的主要是腐败动机。他认为,人在实施腐败行为之前,一般会进行利益计算,综合考量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相对可知)与预期成本(相对未知)。腐败行为预期成本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腐败行为的败露风险(相对未知)和处罚力度(相对可知)。败露风险的大小,则主要取决于制度的严密程度、监督的到位程度以及权力的公开程度等综合因素。当败露风险非常高,甚至趋于100%时,大部分人都不敢以权谋私,因为“伸手必被捉”。因此,如能实现“不能腐”,则可使人“不敢腐”,并最终实现“不想腐”。程文浩院长指出,“三不腐”的近期目标是“不敢腐”,中期目标是“不能腐”,远期目标则是“不想腐”。我们应通过惩防并举的反腐之道,一体推进“三不腐”建设。

任建明理事长从战略和理论的视角对“一体推进三不腐”展开主旨演讲。他认为,“三不腐”从战略框架上来讲,主要是“目标”,即最终要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时,他主张应进一步讨论和明确判断“三不腐”目标是否实现的主观、客观评价标准。基于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与观察,任建明提出“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四步走”设想:首先是快速清除存量,这是治标成功第一步;其次是要确保治标成功的对策,继续改革反腐败体制和纪检监察体制,确保在腐败存量被清除之后,能够持续将腐败程度控制在低程度,使其不再出现反弹可能;再次是要破解权力监督难题,把所有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最后是在所有腐败高风险领域进行制度改革。

封利强会长在主旨演讲中首先代表浙江省监察法学研究会向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针对如何深化一体推进“三不腐”打好反腐败斗争总体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反腐败斗争总体战”概念的提出反映了党中央对腐败发生和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打好总体战要求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施策,一体推进“三不腐”,彻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他提出,打好反腐败斗争总体战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一是应坚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双轮驱动”,实现全领域的腐败治理;二是坚持教育、制度、惩戒“三管齐下”,实现全方位的腐败治理;三是坚持干部选任、权力配置、权力行使、权力监督“四环相扣”,实现全周期的腐败治理。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基础理论”。本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文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纪检监察法学教研室主任、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霞主持。《清华法学》编辑部主任、编审徐雨衡,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王理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卫跃宁,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与研究》编辑部主任、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王赟鹏进行主题发言。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金成波,中国社会科研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任、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田夫进行与谈发言。

徐雨衡编审的发言题目为“三不腐中的个人德性建设”。她首先指出,中国共产党提出的 “三不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战略目标,而纪律建设和德性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两大核心抓手。“三不腐”其实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个体从不敢腐到不想腐,是一种精神的历练和升华过程。在这一环节中,个人的德性建设至关重要。她援引自由主义诸理论分析了纪律、德性与自由间的关系,包括密尔的“伤害原则”、康德开创的理性主义传统等。她认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纪律是德性的基础。“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尔语)。理想信念、道德修养、职业伦理等是思想反腐的 “软实力”。“三不腐” 是反腐败斗争的系统性目标,它以德性即规则的内化为基础。唯有坚持 “标本兼治”,才能实现从 “被动反腐” 到 “主动防腐” 的转变,最终达成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

卫跃宁教授的发言题目为“《监察法》修改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意义”。他提出《监察法》修改对反腐败工作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明确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立法的首要目的;二是完善了监察派驻等机制,强化了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三是完善细化了关于监察权限等的规定,提升了反腐败工作的效能;四是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五是加强了对监察权的监督。

王理万教授的发言题目为“公民监督权在中国宪法中的规范变迁”。他首先梳理了公民监督权在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再到现行宪法中的规范变迁历史。在此基础上,王理万教授提出了公民监督权作为民主生活、作为政治参与、作为维权方式和作为反腐方法等四个方面的规范性质。同时,中国宪法上的公民监督权规范还可以分为“他律”与“自律”两个体系:“他律”规范强调人民监督,包含第2条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条款等规范;“自律”规范强调自我监督,包含第3条规定的国家机构民主集中制等规范。

王赟鹏研究员的发言题目为“完善的监督体系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他认为,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最大优势,而腐败问题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最大危险。他从两个方面展开了完善的监督体系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保障作用:一是构建系统集成高效的监督体系的主要作用;二是发挥体系优势,监督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金成波教授在与谈环节提出,各位主题发言人的发言内容都从不同侧面对研讨会主题进行了深入展开:徐雨衡编审论述了个人德性建设对反腐败建设的重要意义,这对于贯彻“两个结合”中的结合优秀传统文化有重要启发意义;王理万教授的的发言体现了其精到的宪法学专业视角,相关梳理与分析非常深刻;卫跃宁教授从诉讼法的专业角度细致梳理了《监察法》修改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意义;王赟鹏研究员的发言同样从宏观与全面的角度剖析了如何通过完善的监督体系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最后,金成波教授结合自身研究分析了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历史逻辑,并主张相关研究应紧紧围绕二十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相关表述展开。

田夫副研究员认为,本单元的发言顺序和题目安排从微观到宏观展开。徐雨衡编审延续了去年在学会论坛上发言的思考,提出“三不腐”不仅和公务人员的德行有关,而且也与公民个人的德性有关。如何通过个人德行与公职人员德行的良性互动来实现“三不腐”值得深入研究。王理万教授通过对共同纲领、五四宪法、八二宪法的文本梳理来阐释公民监督权的规范主义变迁,如何立足宪法文本对相关概念进行贯通性解释是未来研究的拓展方向。卫跃宁教授对2024年监察法修改进行了宏观的、整体的体系化解读。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未来应聚焦腐败治理目标,准确把握监察理念的时代变迁。对于王赟鹏研究员有关完善的监督体系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研究,还需关注政治话语与法学话语、与其它学科话语的融合与统一,根本原则是自觉提高理论站位,在建立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更高理论视野下从事相关研究。

第一单元结束后,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举行会员大会。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制度构建”。本单元由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昕,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安平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奋飞,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井凯笛,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干部、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闫淮南,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监察法研究中心主任、原中纪委国家监委干部、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理事徐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委员、合伙人杨帆进行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治社会》副主编、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广德进行了与谈发言。

李奋飞教授的发言题目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如何回应新监察法”。他认为,目前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不顺畅之处,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继续深入关注和研究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制措施的衔接;二是如何加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三是检察机关侦察权的范围能否得到拓展;四是监察委员会能否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全面收集财务证据等。

井凯笛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监察建议的内涵、规范与运行”。他认为,监察建议区别于行政监察建议问责建议、从宽处罚建议、改进工作的意见等概念,具备新的特定内涵。同时,他主张应当从法律文本的规范逻辑和监督效果两个方面界定监察建议的法律属性,其应是监督权或处置权。最后,关于监察建议的司法适用属性,他认为监察建议应当作为证据和附生效条件进行司法适用。

闫淮南常务理事的发言题目为“‘类案同处’ 增效一体推进‘三不腐”。他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作出部署,彰显了以系统思维、科学方式,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整体。类案同处,彰显反腐败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一脉相承的。他认为,在案件查处方面,要将党中央和中纪委国家监委对反腐败查处的基调“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的腐败案件”,贯彻落实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移送过程中。在规范“四转三”方面着重从防止“宽松软”倾向、统一执纪尺度和禁止跳级转化三个方面做到类案同处。在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查处和惩戒方面,体现规范化和正规化。最后,他提出要正确理解“受贿行贿一起查”与“受贿行贿不同罚”之间的关系;对重点行贿人的查处和惩戒方面差异化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增大行贿人再次行贿的成本,不能一放了之,解决好反向衔接问题等。

徐宁理事的发言题目为“规范处置裁量,强化‘不敢腐’效果的思考”。他基于实务观察,从“四种形态”运用和职务犯罪刑罚的裁量角度提出,当前受贿罪的法定情节与定罪幅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公开信息披露的量刑标准远高于法律规定。第二,不同法定刑幅度对应的量刑情节(数额)差距过大。第三,腐败行为被揭露的风险与非法收益缺乏对应关系。第四,高压态势导致刑罚的威慑效果减弱。他指出,规范处置裁量就是要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应参照刑法的量刑规范化,细化纪律、政务法规适用的标准;将 《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通过法定程序由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或监察法规,并予以公开;规范“法法衔接”环节,严格适用《监察法》的规定。

杨帆博士后的发言题目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程序之完善”。他提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程序之完善监察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决定了单一手段已不能满足现实中监察工作的需要,因此需将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两种监督方式进行统合,以达到全面监督目的,也即“双轨”处分制度。解决“双规”处分制度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首先,明确“双轨”处分制度中各方的管辖分工与工作衔接;其次,细化处分调查总期限以及各程序的期限规定;最后,尝试引入司法救济途径,把“双轨”处分制度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以被处罚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非是以被处罚行为的行为类别来界定可以适用司法救济的范围。

张力教授在与谈环节表示,各位主旨发言人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结合实践经验对“三不腐”一体推进的制度建构作出了详细阐释。目前,腐败增量仍在发生、表现形形色色,腐败治理效能的系统性提升仍面临挑战。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亟需从制度建构层面破解“反腐效能悖论”——既要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目标导向,又须通过法治化路径确保治理能力运行的规范性边界。针对制度效能提升路径,张力教授提出三阶优化方案:第一,完善法法衔接,在证据要求和证据标准方面与刑事审判相对接是法法衔接的应有之义,汲取行刑衔接的经验教训;第二,针对制度本身强化监察建议等协同化手段;第三,借鉴行政裁量基准,提升监察操作规范性,为监察权力运行提供可预测、可验证的制度支撑。

李广德副教授表示,腐败治理是系统工程,坚持“全周期管理”,积极探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的有效途径和机制。主旨发言环节,各专家学者的发言深刻呈现了“三不腐”制度建构中所面临的多维张力以及协同路径,提出了法治主义和规范主义的主张,这种对规范主义立场的坚守和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提倡不但体现了各位前辈成熟的法学素养,也体现了对法治价值的坚守。李广德教授在与谈中主张以规范主义为方法论基石,从管理学角度提出“三不腐”一体推进的三重治理进路:第一,完善腐败现象发现机制,从权力运行的全周期视角把握腐败的动态变化,构建治理腐败的闭环链条。第二,关注技术赋能与制度本位的辩证统一,警惕用技术修补代替制度优化。推动“三不腐”规范供给方面的动态平衡,通过立法协调破解部门立法碎片化困境。第三,注重效能转化,通过构建腐败治理多维反馈机制、“三不腐”量化评价体系等提升制度转化效能。

青年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子豪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赵海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崔瑜,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博士后、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佩彤,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赵小婉,清华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李尚翼进行了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徐轶超、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李作、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杨恩泰、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师资博士后赵雪、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师资博士后杜吾青进行了与谈发言。

赵海全博士的发言题目为“《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有关规定’的实证分析”。他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的“有关规定”是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鉴于“有关规定”文义表达的范围过于广泛,基于统一执纪规范依据和提高党纪责任可预期性的考量,应当限定准用性规范的范围。解释立场受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三重制定目的,“有关规定”条款的准用性规范包括党内法规和省级以上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一定位阶的党政联合发文,以及特定具有全国性社会公权力的组织制定的、具有全国性效力的主要规章。

崔瑜博士的发言题目为“新时代背景下中国行贿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她认为,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行贿行为往往是腐败链条的起点,是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关键环节。如果不能有效遏制行贿行为,受贿等其他腐败现象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反腐败斗争的系统性、协同性、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与“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战略目标相悖。我国行贿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始终与反腐败斗争同频共振,是构建“三不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我国行贿罪治理体系的建设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持续演进和不断深化的过程。但通过对既往案例和司法实践的观察,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一些需要持续关注和研究的问题。这表明,我国在行贿罪的治理方面仍然存在持续提升的空间,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陈佩彤博士的发言题目为“监察权独立行使的比较研究”。她提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香港廉政公署作为反腐败机制典范,其独立性特征及制度设计对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以“形式独立性”与“实质独立性”的二元分析框架,可系统解构香港廉政公署的独立性特质:在形式独立性层面,其通过垂直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合约制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与其他公权力系统的结构性区隔;在实质独立性层面,其在与其他机关的互动关系中确保了在案件调查、处理等核心职能中免受不当干预的自主性。但廉政公署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绝对封闭,而是通过多元监督机制,既保障反腐职能的专业与权威,又防范权力滥用风险。对廉政公署独立性的研究不仅为我国监察委员会独立性建构提供理论参照,更从比较法视角揭示反腐机构建设的核心要素,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赵小婉博士的发言题目为“党纪效力辐射情形下党纪严于国法理论探讨与再阐释”。她认为,党纪效力辐射是指以党纪为标准约束非党员公职人员的现象。随着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纪与国法在法治体系内部由相对分离发展为相互交融。特别是在党的执政领域,党纪不仅约束党组织内部成员,而且对非党员公职人员产生实质拘束力。作为党纪严于国法正当性理论依据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理论”“基本权利放弃理论”等,都暗含了党纪仅用于调整党内关系的价值预设,已经不能作为党纪效力辐射情形下党纪严于国法的理论支撑。因此,有必要对党纪严于国法的正当性理论加以探讨与再阐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有权对所有执政主体设定统一行为准则以保证政权的廉洁性,从而完成党和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可以借鉴公法学自我约束理论,以党的目标与国家目标一致性为前提,将自我约束作为党自我革命在执政领域的延伸,以证成党纪效力辐射情形下党纪严于国法的正当性。与此同时,党纪约束非党员公职人员应限于党的执政领域之内,并借鉴比例原则予以审查。

李尚翼博士的发言题目为“转型期的新型腐败:变异轨迹与成因探究”。他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新型腐败形态呈现持续变异与升级特征。在技术革新与制度变迁的双重驱动下,腐败逐步从显性权钱交易转向隐蔽化、智能化与跨国化运作。作为一个动态概念,新型腐败的形态随着经济体制转型不断翻新:计划经济时期以直接利益交换为主,市场化改革中土地、金融等领域成为腐败高发区,全球化背景下跨国资本运作与政商勾结网络加剧腐败复杂性,数字时代则依托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技术构建隐蔽利益输送链条。技术变加剧了腐败隐蔽性,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新载体。制度变迁的非均衡性、法律更新滞后于腐败技术创新、资源分配方式多元化、新兴领域监管薄弱等原因催生了新型腐败在转型期的滋生和蔓延。

徐轶超博士对五篇研究进行了系统点评,并深入剖析了各研究的创新价值。他认为:赵海全老师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三重制定目的,提出“有关规定”的解释立场。这一视角对于破解规范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两难困境具有重要意义,为党纪法规的解释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支点。崔瑜老师构建的中国行贿犯罪治理体系从制度层面进行了系统梳理,内容全面且逻辑严密。其研究不仅填补了行贿犯罪治理研究的空白,更为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支撑,发人深省。陈佩彤博士后以香港廉政公署为研究对象,从其独立性切入,深入剖析了廉政公署的组织架构与人事制度。该研究为理解香港廉政体系的运行机制提供了详实的实证依据,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赵小婉博士后对“党纪效力辐射论”的研究系统全面,深刻阐释了党纪效力的理论内涵。其研究为理解党纪国法的关系,尤其是纪律在纪检监察中的角色和作用,提供了清晰的理论框架。李尚翼博士后聚焦新型腐败问题,从腐败行为的“新”特质出发,探讨了动态理解腐败行为发展规律的路径。该研究为新型腐败的识别与预防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李作博士从反腐败治理效能视角提出,反腐败常态化背景下,需注意过去一味强调资源投入可能引发的边际效应递减,未来应当增强反腐败主动性,第一,坚持系统思维、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第二,通过法治化方式增强制度韧性,保证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政治逻辑与法治逻辑的深度融合。第三,善于运用科技手段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同时,也需防范技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杨恩泰博士认为,赵海全老师构建的五大类型说为理解《党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的复杂状态提供了分析框架,期待未来通过典型案例库建设增强“有关规定”的操作指引性;崔瑜讲师分析新时代背景下中国行贿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突出了行贿罪的多维内涵;陈佩彤博士后有关监察权独立行使的比较研究可以进一步对香港廉政公署的独立性局限进行深入探讨;赵小婉博士后有关党纪效力辐射情形下的党纪严于国法理论探讨为党纪与国法关系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有关德国法学家的自我约束理论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之间契合点探寻可以成为未来理论拓展的方向。

赵雪博士提出,作为纪检监察系统实务工作者重返学界的代表,她认为以上五位青年学者分别从《纪律处分条例》、行贿犯罪治理、香港监察权独立性研究、党纪严于国法、新型腐败等几个方面对一体推进“三不腐”提供了非常精彩的汇报。监察体制改革后实务中涌现的纪法衔接模糊性问题亟待理论回应,纪检监察研究应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导向,将一线办案经验转化为理论成果,避免学理探讨与实践需求脱节,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面对新型腐败治理等挑战,她倡导跨学科对话机制,加强对话沟通,为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提供学术支撑。

杜吾青博士认为,主题发言涉及党的纪律学、监察法学和廉政学等多个学科,要立足纪检监察学内在不同二级学科的逻辑关系,搭建理论对话平台,推进各二级学科在研究方法、研究思维上互相吸收借鉴,从而在不同的理论层面推动监察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

闭幕式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聂鑫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鎏教授作总结发言。曹鎏教授首先受因公出差的王旭常务副会长委托,对与会嘉宾的莅临与支持表示感谢。她系统回顾了本次会议的学术突破与实践价值,并指出:本次会议以“一体推进‘三不腐’的理论与实践”为核心命题,系统性阐释了“三不腐”治理框架的理论根基,构建起理论与实践深度互嵌的学术对话空间,通过跨学科对话突破了传统研究范式,推动了监察法学科和腐败治理理论的进一步深化,监察法学界的青年学者则通过青年论坛为本次会议注入新兴活力。曹鎏教授强调,作为新时代反腐败的基本方针,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提出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不仅为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道路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学术界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空间。本次会议通过学界与实务界的深度融合,生动展现了强大的学术共同体力量,来自高校科研院所与纪检监察实务部门的近百位代表,共同探讨反腐败治理、监察法完善等多个议题,形成“问题导向-理论供给-实践解决方案”的闭环研究机制,不仅为监察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交流平台,更为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她期待以本次会议为起点,持续深化“三不腐”治理体系研究,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贡献更多智慧力量。

至此,本次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暨2025年春季论坛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