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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女职工的离职遭遇,引来社会关注。据报道,张莉是某技师学院一名合同制教师,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在2024年2月,临近退休时,她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

张莉表示,泰安技师学院长期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签订,张莉与学院共签订4份劳动合同。多年来,她的工资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从2002年的500元,到最后每月仅2000元左右,与有编制的教师相比,差距悬殊,从未享受过同工同酬的待遇。

4月13日,“任教31年临近退休遭解聘”当事人张莉发文陈述。

文中写到,泰安技师学院人事处3月1日打电话通知合同到期,“到期不再续签,让我尽快去人事处在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和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张莉表示,自己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和退休保障问题的申请,并多次拨打12345反映问题,学院4个多月后同意办理退休手续,“自从3月1日开始学院就单方面强制停止了我的工作,停发了我的工资,终止缴纳各项保险。”

张莉的遭遇是当前社会不少劳动者的缩影,学校在这几十年的聘用关系中,究竟违反了多少法律规定?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 若张女士所言为真,首先是学校不与张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以及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是学校终止合同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无过失情况下解除合同。最后是学校停缴社保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解除等争议,在未依法解决争议之前,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停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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