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卫医罚〔2025〕6号

案件名称:郑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被处罚人姓名:郑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郑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3年12月24日、2023年12年27日在某某化妆品店(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号)提供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200.00元;郑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证书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号某某小区*栋***室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98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4180.00 元:2、罚款人民币199880.00 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灵溪支行,账户名称: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3300*********000584-2004,地点:灵溪镇中储金融大厦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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