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泉州鲤城法院
开庭审理了一起
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件回顾
二人街头超速飙车
虽未造成事故但已构成犯罪
2024年9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驶至泉州市区宝洲街与田安路交叉路口,欲拐入宝洲街时,遇被告人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从右侧加速超越。二被告人从上述地点经宝洲街驶至泉州大桥,并在途中未按导向车道行驶,随意加塞变道等直至驶离泉州大桥。
其间,二被告人在宝洲街与温陵路路口处约定飙车。经鉴定,在丰泽区宝洲街宏泉大厦路段(限速50km/h),二被告人的行驶速度均约为107km/h;在泉州大桥中段(限速50km/h),被告人李某的行驶速度约为169km/h,被告人邱某的行驶速度约为150km/h。二被告人的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事故发生。
法院审理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二人犯危险驾驶罪被罚
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邱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在城市繁华路段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鲤城法院依法判处李某、邱某拘役,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违反道路安全法
将受罚获刑
法官提醒,车辆在高速行驶中,驾驶人的敏锐视野范围变小,增加车辆失控风险;而频繁、强行更换车道,会对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严重干扰。因此,驾驶人在道路上加塞变道,竞速追逐,将急剧增加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概率。这不仅违反我国道路安全法,需受到行政处罚,更要接受刑法的惩罚。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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