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北京消防》发布文章,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治理工程学院教授、纪检监察与廉政建设研究所所长林鸿潮作为参与立法者,对修订版《北京市消防条例》进行了解读。

林鸿潮专门指出,条例的起草始终坚持依法立法,维护法治统一,本着事权法定、下位法不重复上位法原则,对公安派出所消防职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等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相关问题不再予以规定,但这并不代表公安派出所、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没有消防工作职责,而是仍要遵从《消防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消防工作。

《北京消防》以及林教授的解读,应该说代表了官方和专家的意见,其目的在于纠正社会上认为派出所已经不再承担消防工作任务这个认知。靠山屯对此再做些分析:

林教授说的第一句话,是说《北京市消防条例》是地方立法,公安派出所消防职责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也就是说,派出所可以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有两项消防职责,但具体怎么负责,由公安部规定,这是公安部的事权,并没有授权给地方立法来解释,下位法也必要重复上位法有关规定。

林教授这样说也对。派出所的事儿,由公安部去出有关政策就行了,北京市就不再出了。当然这个解释稍微有点牵强,因为之前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也规定了派出所的有关职责,当时为啥能这么做呢?现在为啥又不能这样做呢,这里面肯定还是有些故事没说清楚的。

林教授说的第二句话,是说《北京市消防条例》里面没说派出所的事,并不代表派出所没有消防工作职责,派出所仍然要遵从《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开展消防工作。

这句话说得没毛病,总体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修改,那么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职责就要遵守这部法,要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开展消防工作。

消防已经改制,成立了国家消防救援局,但无论从法律上还是组织架构上,在乡镇街道这个级别都没有法律认可、组织支持的机构来履行消防职责,这个层级的消防工作职责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来承担,还是原来的安监所来承担,还是新组建消防工作站来承担,还是转移给这个层级政府的综合执法部门来承担,目前并不统一。

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公安派出所如果直接放弃消防工作职责,有可能会导致火灾增多、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从改革大局考虑,公安部也并未表态或出台新的政策改变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

所以,就当前情况来看,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仍然存在,将来如何改变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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