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市网约车“百日攻坚”行动深入开展的背景下,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凭借扎实技能、依靠丰富经验、运用科技手段于近日成功查处一起有代表性跨区域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伪装的网约车非法营运案件。
3月28日下午16时许, 支队直属执法大队的两名执法人员在吉林市第一中学附近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检查过程中,学府路自西向东行进的一辆新QF6***牌照车辆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车辆内饰,叠加车内乘员乘坐于后排等典型特征,结合以往执法经验,执法人员敏锐地捕捉到这个异地牌照车辆高度疑似正在从事非法运输。
5分钟后,车辆已经平稳驶进布控区域。在检查点,执法人员依法引导车辆停车检查,并对驾驶员与乘客进行分别询问。起初,车辆驾驶员矢口否认正在进行非法营运行为,并在手机终端删除了网约平台接单软件及接单记录。通过执法人员的耐心劝导、循循善诱,面对网约平台调取的后台数据证据和乘车人提供的书证,当事人放弃抵抗,对非法营运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了私自删除接单软件以逃避执法检查的事实。
通过电子物证深度取证及数据比对,执法人员还发现了本案的另一隐藏案情:根据车辆驾驶人使用的网约车平台注册规则,异地车辆是无法在本地进行注册并开展网约车业务的。平台内注册车辆为吉B6***,与相对人驾驶的新Q6***车辆的接单记录、行驶轨迹完全一致。经过进一步执法调查,驾驶人如实供认了其在平台注册时通过第三方对上传的车辆信息进行了后期处理,绕过了平台审核的违法行为。
这一典型案例,涉及到网约车非法营运及线上线下不一致的“阴阳”车辆两个典型问题。支队查明基本案情后,已分别就“非法营运”和“线上线下车辆不符”情形分别对驾驶员及涉案平台作出了教育警告和行政处罚。就可能涉及到伪造证件的行为,支队方与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移交事宜,相关线索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设施设备完好,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来 源 丨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原标题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智慧执法 成功破获“阴阳”车辆跨区域非法营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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