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发现普通老百姓基于传统家庭观念,认为夫妻一方签字就能代表两方举债意愿,该观点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规则存在很大差别,本文中笔者对该问题进行浅显研究归纳。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男)原为朋友,后经李某介绍,认识了李某配偶孙某(化名,女)。被告李某为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孙某为A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在李某的介绍下,孙某称其因A公司生产经营存在资金需求,张某向其出借10万元。孙某在借用张某资金一段时间后进行归还。其后,孙某又出于经营需要连续三次向张某借款,均是归还后再借的方式。孙某每次借款后,都通过A食品公司向张某出具借据,孙某和李某并未向张某签署借据。2016年,张某再次向孙某夫妇提供借款后,孙某夫妇未向张某提供任何收据,其后经张某屡次催要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李某与A食品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孙某对借款的事实认可,亦承认该借款用于某食品公司经营,但认为李某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某未参加庭审。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由孙某和A食品公司共同承担对张某的还款责任,被告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庭审后,张某认为判决和其心中原本的想法并不一致,张某本就是通过李某才认识其配偶孙某,且孙某借用的款项也是用于其A公司经营,该公司的经营收入孙某也是用于了其家庭生活,为什么就不能认定为孙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这就要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一方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适用情形
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司法实践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生活需要(家事代理额度)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法院要根据负债金额大小,当地经济水平,借款名义,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债务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二是大额债务于婚后较长时间内形成,但每次金额较小且债务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时,如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该债务时,法律将举证责任转至债权人。该种转变是随着经济发展,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经济更加独立、经济行为更加频繁而产生的,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利。这就要求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摒弃传统概念中“夫妻一体”的意识,分别要求夫妻双方签署相应的债权资料,以免出现到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证明目的
在证明目的上,债权人举证需达到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1、证明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
“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
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是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
二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2、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审查包括三个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
其中,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在共同经营要素的认定上应适当放宽标准。经营利润共享性是指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明确证据可以确定债务款项专用性和夫妻经营共同性时,则对经营利润共享性可无需再作审查;当夫妻经营共同性难以认定时,可以依据债务款项专用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证明债务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产生或承担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债务产生时夫妻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除此之外,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律师建议
在夫妻一方大额举债时,作为债权人,建议要让夫妻双方都签署借款凭证或还款承诺,以免出现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作者:段李娜
转自:山西晋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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