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管理一直是统治者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在广袤的西南边疆,明朝政府面临的是如何有效控制多民族地区的治理难题。在广西东部这片壮族聚居、汉族次之,还有其他少数民族混居的地区,明政府采取了一套独特的"土司制度"来进行治理。这种制度背后体现了明朝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策略,既要维持中央政权的权威,又要尊重当地民族的传统习俗。本文将详细探讨明代广西东部土司的设置背景、特点及其在历史发展中的角色变迁。
明朝在广西东部设立土司的历史背景
洪武元年(1368年),明军进入广西,迅速将广西东部的元朝驻军击溃,并招降了左右两江、红水河流域以及龙江流域的各土司。随后,明政府在广西东部建立府州县各级政权,派流官进行治理。对归降的各土司,采取"以原官授之"与"从宜增省"相结合的政策,完善土司制度,把在广西的统治稳定了下来。
广西东部地区,在明朝初期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区域。当地以壮族为主,其他少数民族如瑶族、僮族、佯族、水族等数量较少。各民族交错分布,大杂居,小聚居。汉族主要住在城镇、交通要道及其周围的平原上,壮族大部分在平原、谷地,或聚族而居,或与汉族及平地瑶族混居。
这一地区在明朝之前已经形成了"东流西土"的局面。东流指的是东部地区由流官直接统治的区域;西土则指西部地区由土官统治的区域。两者的界线大致在今河池、忻城、上林、南宁一线。此线以东,是柳林、平乐、浔州、梧州、柳州、南宁等流官府,所辖州县也全是流官州县。
明朝统治者巧妙利用了当地特殊的经济社会结构。在明代广西东部各民族中,存在着三种社会经济情况:原始落后的氏族公社,农村公社经济以及封建领主经济。这种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为明朝政府实施土司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
明代推行土司制度的地区是广阔的,当时所谓的"西南蛮夷"地区——云南、贵州、广西以及四川南部、湖广西部和海南岛等地都有分布。不少学者认为,土司制度只适用于封建领主制的经济基础,而明代广西东部的土司则建立在封建地主制的经济基础之上。
这种特殊性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广西东部大部分地区的地主经济已经发展起来,有些地区地主经济还相当发达。对于以广西东部土著壮民为代表的那部分土司来说,他们大多原来就已处在地主经济的生产关系之中。而对于由广西西部来到东部的那部分土司,他们在广西西部时原是农奴主,到了广西东部后,都不得不适应这里存在的经济情况。
明政府为什么要在这种地主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设立土司呢?最主要的原因是利用这些土司在民族关系方面的影响,让他们掌握武装,为控制广西东部的少数民族和平息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服务。
土司制度本质是与封建大一统相矛盾的东西,虽然经过论争,设立土司的主张得到采纳。但明朝统治者对在那些地区设置土司始终是有顾虑的。弘治元年(1426年),当首批土官副巡检赴任受命时,明宣宗就指示要严格把关,防止这些人"逆转"。这说明明朝政府对土司制度的两面性是有清醒认识的。
明朝统治者对广西东部土司的管控表现出几个鲜明特点:
级别较低且多为副职
在初步考察的明代广西东部二百三十三家土司中,级别较高的不过是土知州(一员)、土知县(一员)、土千户(四员)、土百户(九员)、长官司和长官(九员)而已。从九品的职级是"把总巡检,盘丝哨丁"的巡检,副巡检有一百九十六员,占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四。可见明朝政府对东部土司的安排多为低级别官员。
利用土司实现民族统治但严格限制其权力
明朝统治者对土司采取"削权"、"抗"兼施,以"削"为主的治理策略:"比年一小征,三年一大征"。但反抗斗争却此伏彼起,不曾停息。同时期的广西西部,土司之间争夺时有发生,但人民反抗统治者的斗争较少,与东部形成鲜明对比。在这形势下,明朝统治集团内部便有一部分人提出了在广西东部设置土司的主张。这一主张的出发点有二:一是利用广西东部少数民族首领在民族关系方面的影响,让他们对本民族"从俗而治";二是平息四年(1439年)以来的各种反抗。
设立外来土司控制当地反抗
明朝还存在着另一些汉族流官难以进入的闭塞地区,如"桂平、平南、武缘(今武鸣)诸县,地近僮獠,出没不时,各处流官巡捕多死痩病"。洪武元年(1425年),总兵官顾兴祖拟在这类地区设置土官,"选土人相兼荐事",使之"安辑",保证明政府对少数民族统治的深入。
借助西部土司管控东部地区
明代弘治九年(1496年),总督邓廷瞻为了控制广西东部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说:"广西僮、僰数多、土民(指汉族)数少,兼各卫军土十八、九,几有征调,全靠土兵。之全杀兰知州考蝴等于一人,领兵数千千古田(指古田县,驻今永福县西北之寿城)兰麻等处驻守,候古田平,改设长官司以授之"。这种主张着眼于借助外来者,与前两种主张不同。
随着明末在广西东部统治势力的衰落,那些在前代早已纳入都县范围,由流官管理的郊塞地区,如"桂平、平南、武缱(今武鸣)诸县,地近僮獠,出没不时,各处流官巡捕多死痩病"。这说明那县地区的流官已经难于控制靠近少数民族的边地,这些边地的汉族生产好的经济文化特点和风俗习惯,是引起社会动乱的重要原因。明朝成化二年(1466年),刑部主事冯俊说:"非武而设置田州(驻今田阳县)、澜城(驻今凌云县)等府州,选用其土人以为土官,世相袭,百年于兹,退警恶听调用,效力颇多。"
到了晚期,明政府对土司的管理开始松动。武靖州土官李氏在广西西部时是大农奴主,迁广西东部后,把批农奴主的一套行为操作来,"暴虐其众以纵嗜欲","弃并其有以资淫虐","积贼终制,淫刺万端","招类哑人,毒于虣虎,部民无罪而赤族者,无崇数百"。这些土官的残暴统治导致农民反抗,武靖州辖下的徒沔"狼兵"在周围地主经济已发展起来的地区的影响下,开始表示反抗。
随着时代变迁,很多壮、瑶族民众进入了自耕农行列。如:"阳朔北值莫为咸饶,初侵占民田,已而就抗;送给之,号曰顾田,输税独秀"。明政府为弥补土所驻军之不足,在广西东部广泛招募壮、瑶族——主要是壮族充当"赁兵"。赁兵"且赁且守",故得"复其杂役",但"佃田输赋,与民无异"。这些变化显示了当地社会经济形态在向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变。
明代广西东部有一些闭塞山区,其内部的生产方式还很落后,但终明之世,一直没有在这样的地方设置土司,而只是设在山区周围的平原上。这表明明朝政府在管控策略上更注重战略位置而非全面覆盖。
土司制度的历史评价与现实意义
明代广西东部的土司制度,反映了中国古代统治者在处理民族关系时采取的一种灵活策略。这一制度既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统治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地方民族的自治传统,是中国历史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历史前身。
从历史发展来看,土司制度在明代的设立和演变过程中,既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一面,也有促进各民族交流融合的作用。虽然这一制度带有明显的封建统治色彩,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它为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问题提供了相对可行的方案。
时至今日,研究明代广西东部的土司制度,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民族关系史、边疆治理史以及地方行政制度史,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中国古代多民族国家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的历史窗口。
结语
明代广西东部土司制度的建立与演变,是明朝统治者处理边疆治理问题的一个缩影。这一制度在适应当地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委任土著首领担任官职,既维护了中央政府的统治权威,又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当地民族的传统习俗,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管理模式。虽然这一制度最终随着历史发展而衰落,但它在中国古代民族关系史和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
参考资料:
苏建灵,《论明代广西东部的土司》,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天下郡国利病书》,明代关于地方情况的综合性文献
《明史·广西土司传》,记载明代广西土司的官方史书
《西南关系史料》,关于中国西南地区民族关系的历史文献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现代民族学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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