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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关税,我不是很想聊这类话题,因为真的很无聊。
但陆续有好几个满级读者来问我,那我简单说两句。
我有个合伙人,比我年长很多,但是很那啥,俗称老S匹吧,这方面经验很充足。
当然,他主要是去国外。
但是他对这方面法律,以及相关案件的判决研究得很多,我就把这个话题转交给他,问他怎么看。
他的结论就俩字,说这个男方,是法盲。
我很好奇,为什么这么说?
他就给我普及了强奸的认定。
强奸有两个重点:
1、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2、过程中是否有暴力,或者说妇女是否有呼救行为。
不是串行的关系,是并行,满足一条就可以认定。那么反过来说,男方要脱罪,需同时自证两条。
这个男的,他可以证明自己没有使用暴力,但是没用。因为他没有办法证明第一条。
其实案件中的女方说的很清楚,如果房子加名字,就不算强奸,反之,就算强奸。
也就是说,房子加名字,是妇女的意愿。你没有加名字,就和人家发生关系,的确违背了妇女意愿。
所以二审判决下来,刑期三年。
那么这个老S匹合伙人他说什么呢?
他说以他多年的经验,他和女生交往,一定要先给钱,哪怕只是发了个520的红包,也要先给钱。
给钱的用意是什么?就是证明对方是自愿的。
哪怕他在日本也是这样,先给钱,你给了钱,对方收了钱。接下来只要你没有用强,没有用药,那么无论如何,强奸是不会成立的。
顶多在有些国家,会被拘留个几天,会交几千块罚款。会被认定为非法打扑克。
可如果你不给钱,那主动权的确在对方手里。
东哥那次在美国明尼苏达州,就陷入这个危机,人家上来就告你强奸。
你拿出的那堆证据没用的,什么人家带你去她房间,什么楼梯间拍下的视频双方很友好。
这些都没法证明女方自愿,如果对方一口咬定自己不自愿的话。
所以给钱是最安全的,只要她收钱,你就避开了很多事后对方反悔的麻烦事。
东哥那件事,事先没给钱,事后要让对方撤诉,几百个,是难以私了的。
你看,明明520就能解决的问题,搞这么大。
所以,这个男方不冤,他确实是个法盲。明明几百块就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他非要承担。
而且热恋中,既然对方想要你在房子上加名字,那么也就很难拒绝你发个520的示好。
真要是连这个都拒绝,你也可以认为有被仙人跳的风险,你就不该发生关系。
我听了之后直呼:老司机。不愧是日本混出来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强。
这个案子本身我就不评价了,我对这种是是非非,毫无兴趣。
问的人多,权当分享给满级读者们的一个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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