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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

“砍头息”是预先从本金里扣除利息

伴随“砍头息”的往往是高利率

审判实践中

法院怎么认定“砍头息”的本金和利息?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吴甲以某学校宿舍改造为由向吴乙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详细载明了还款期限及月息3分。借款当天,吴甲通过微信转账向吴乙支付首月利息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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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吴甲于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期间,每月向吴乙转账4500元用于支付利息,但本金未还。吴乙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吴甲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吴乙要求被告吴甲偿还借款,应予支持。关于借款本金的数额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数额为15万元,但吴甲在收到吴乙的借款当日就转给其4500元作为当月利息,不符合一般借款先用借款后支付利息的习惯,故借款金额应为145500元。关于借款的利息问题,双方约定月息3分超出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借款年利率应为2023年7月份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根据双方认可的被告吴甲提供的本息计算表,截至2024年1月20日,被告吴甲尚欠原告吴乙本金128426.13元,遂依法判定被告吴甲偿还原告吴乙借款128426.1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利息预先扣除的做法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贷款的风险,但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当事人应本着合法、公平、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借款合同,不要为了规避一方的风险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加重另一方的负担。否则,签订的合同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在民间借贷中,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必须折抵本金。

警惕砍头息陷阱: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核实实际到手金额,若发现利息被预先扣除,可依法主张按实际借款额还款。

明确利率合法性:当前利率上限为4倍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动态调整),超出部分无需偿还。

合同审查与证据保留:借款人要妥善保存转账记录、合同原件等证据,以便在纠纷中证明实际借款金额及已还本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供 稿:西平法院杨 斐

审 核:张宗磊、乔 良

编 校:贾共鑫、李鑫源、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