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到医院做体检,因为一个“怀疑”,老人做了手术,被切除了5个器官,术后三个月离世,家属认为老人没患癌没肿瘤,却被切除器官,最终导致去世,医院和相关责任人要负责!
2018年8月初的一天,77岁的张玉华来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港大深圳医院体检,该医院为当地三级甲等医院。经体检,张玉华胆管有扩张,被该院肝胆胰外科收治入院,入院记录为:“胆总管扩张查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

“后来我们得知,胆总管内径的正常值在6到8毫米,我母亲的数值是8毫米,应该是正常范围内。”郇女士表示,家属当时不懂,同意入院治疗。
入院后,张玉华接受了彩超、CT等检查,都没有发现任何占位,5项肿瘤标志物检验中,只有两项比正常值略高。

“因CT结果显示胰管扩张,检查医生建议做核磁共振进一步检查,但我母亲的主治医师让我们做有创的ERCP手术。”郇女士介绍,ERCP手术是用于诊断胰腺疾病、胆道疾病的诊断技术,检查要从鼻子进入,在胰腺开口的地方切一个8mm的伤口,再用仪器检查。
2018年8月14日,张玉华接受了ERCP手术。8月16日,病理报告显示,由于细胞成分极少且部分细胞退变,不足以明确诊断。

郇女士表示,按照主治医生的要求,ERCP手术两天后,他们将母亲送到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做了PET-CT检查,诊断意见为“考虑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

“PET-CT检查结果只显示考虑恶性可能性大,医院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就确诊是胰腺癌。”听到母亲是胰腺癌的确诊后,家人心情非常沉重。8月25日,郇女士接到了医院的“知情同意书”,上面注明的是“胰腺癌手术”,需要进行全胰腺切除术,要求家属签字。

“如果医生跟我们说是怀疑胰腺癌,我们可能会去其他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确诊,但医生确诊了胰腺癌,我们就签署了手术同意书,这是欺骗行为。”郇女士认为。
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张玉华被推进手术室进行手术,手术持续了8个多小时,手术过程中,医生未出来和家属说过术中情况。
9月22日,张玉华出院。
“手术后母亲身体一天比一天差,吃不了东西,不停拉肚子,虚弱得不得了,那种惨状,回忆起来太难受了,母亲太痛苦了,出院后没多久又住院治疗。”郇女士回忆,10月10日,母亲因“低血糖晕厥、低蛋白血症”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医生下了几次病危通知书,这次住院8天后出院。
11月15日,张玉华突然在家昏厥,第三次入住该医院,入院检查发现有“白蛋白低,胆红素、转氨酶增高”等肝功能衰竭症状。
此后,张玉华病情逐渐加重,被转至ICU治疗。12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张玉华在医院辞世,享年77岁,死亡原因是肝功能衰竭。

母亲去世后,郇女士来到医院打印母亲的病历,在该医院的一份“病理图文报告”中看到,母亲的胆囊、周围的淋巴、胰腺、十二指肠、远端胃等,均未见恶性证据。

“没有癌症,为何要切掉5个器官?老人5个消化器官被摘除,没办法代谢,其他器官慢慢逐渐衰竭,导致离世。”病历让郇女士颇为震惊。
郇女士认为,港大深圳医院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医院出具的那份“胰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的报告,便将母亲诊断为胰腺癌是错误的,还给她做了“全胰腺切除术”,最终导致母亲3个月后去世,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2019年8月23日,郇女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


2022年1月11日,法院一审宣判,港大深圳医院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4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张玉华家人和医院均不服,提起上诉。
2023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港大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2万余元。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该医院在无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行“全胰切除术”,患者死亡与手术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关系,认定该医院承担全部赔偿。

此后,港大深圳医院申请再审。2024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其再审申请。

郇女士认可法院判决结果,同时希望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021年5月,郇女士以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深圳公安报案,但至今未立案。
据郇女士了解,纪某目前还任职,港大深圳医院未得到深圳市卫生健康委的行政处罚。对此,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复函称,经调查,该医院涉嫌存在未及时告知病情等医疗服务信息的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对该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已对该院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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