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橘子啰,不甜不要钱...”辛辛苦苦卖橘子,结果卖来的钱丢了!事情是这样的...
近日,渠县公安局渠南派出所在县局合成作战大力支持下,成功破获了一起盗窃案件。
经查:2025年4月13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在路过南城印象与渠县三小岔路口时,发现停靠在路边摆摊卖橘子的货长安副驾驶座位上有一个包。随后陈某趁“老板儿”忙着卖橘子时,将包内2300元现金盗走。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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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渠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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