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陌生男子下药摸腿,事发4个月后仍无结果,官方称无严重后果不算犯罪。

这事看起来有些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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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严重后果就不算犯罪吗?如果只看后果,那法律惩罚的到底是运气还是行为呢?

有人这样说,如果按后果论,那所有没有成功的犯罪都应该无罪释放。

就像小偷,刚撬开门就被抓了,行为是撬锁敲门,后果是没有偷到东西,那这样算不算盗窃或盗窃未遂呢?而未遂该不该判呢。

如果算,那为什么下药未遂就不算呢?

再打一个比方,我拿刀捅你,你躲开了没有受伤。那我算不算犯罪呢?因为没有后果,故意伤害罪是不是就不成立了。

再譬如龙哥被反杀事件,虽然被追砍,但刀掉落了,从后果看也没有造成伤害,那龙哥因此被反杀,死的冤不冤?

所以,这事让人感觉逻辑好混乱。

下药是行为,只不过因为程女士喝了一口,感觉味不对,吐了,也因此躲开了,所以男的才没得逞。

但这不等于他没干。

所以法律到底看后果还是看行为呢?

在这个案子里,执法者把下药摸腿搂腰等一系列动作判定为没有严重后果,可能全是凭执法者自身的判断,并没有清晰的法律标准。

而很多人认为,下药本身就是严重行为。

它体现了预谋和恶意,与酒后失态有着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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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再例举一些只看后果的例子,看看它会得出什么荒诞结论。

我往你杯子里放毒药,因你闻了闻没喝,所以我无罪。

我拿刀在你的脖子上比划,因你跑了没有受伤,所以我无罪。

我摸你腿了,你虽然不舒服但没有造成骨折后果,所以我无罪。

我跟踪了你三个月,你发现后报了警,但你没受伤,所以我也无罪。

这种推导完全符合没有严重后果论。

所以由此有必要问问,法律保护的,到底是已经受伤的人,还是正在被不法行为侵害的人?

如果只保护已经受伤的人,那每个人就都需要等到被侵害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一刻,才能获得保护。

但是,真到了那一刻,什么都晚了。

所以,个人觉得法律应该保护的是正在被侵害的权利,而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

而且,法律也并不是为了惩罚而存在的,它是为了预防和阻止犯罪而存在的。

所以后果论的逻辑,是在用惩罚吓阻犯罪的逻辑,替换成了用结果评价犯罪的逻辑。

惩罚目的是为了阻止将来发生同样的事,是要让所有人知道,只要你干了这件事,实施了这种预谋的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要付出代价,是用代价来吓阻潜在的犯罪者

所以,当执法者对犯罪未遂视而不见,只为了回应后果而不是为了阻止行为,那门槛越高,越多人就敢跨过去试试。

综合看,这案子的本质,是对性侵预备和未遂的执法标准出现了问题,是把量刑标准当成了定罪标准。

下药是预谋,不能用后果一笔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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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深一点说,这其实不只是程女士一个人的问题。而是所有女性在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的底线问题。

法律保护的应该是所有人的安全感,包括任何人不必担心有人往我杯子里放东西的安全感,包括我报警之后法律会站在我这边的安全感。

这才是探讨这个案例的根本意义。

而如果只看后果,那么,所有人的安全感或许都只能建立在运气之上,运气好,就没事。

一句话,安全感不应该是运气的代名词,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