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稀树种的林木所有权如何界定
《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森林法》第3条第1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这一规定中的“森林资源”概念,包括野生植物资源在内。因此,虽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野生植物属于国家所有,而且《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其他主体可以享有野生植物所有权,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中的野生植物资源享有所有权。因此,自留山上,天然起源、天然生长或人工促进生长的,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的“野生植物”定义,应属于国家所有;但用合法人工培育苗木栽培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不属于保护对象,归有自留山权证的山主所有;而用来源不合法种苗栽培的,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至于非林地中生长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权属,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如果没有人工栽培的证据和权属依据,法院一般视同国家所有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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