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到好多伯伯嬢嬢在讨论

明年的“奖扶”“特扶”

开始申报了

你们知道是什么吗?

在哪里申请呢?

要交哪些资料呢?

下面是崃小卫为大家

收集整理的计划生育方面

几“金”的政策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

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 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镇(街道);

●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 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

(三)

所需基本材料

● 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 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 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 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成都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

基本条件

成都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城镇居民:

● 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且户籍在本镇(街道);

●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 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 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

(三)

所需基本材料

● 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 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 未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生活补贴(含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增发)证明材料。

● 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在职及退休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生活补贴(含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增发)的人员也不纳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

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

发放标准

从2022年7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9480元(每人每月790元)、12000元(每人每月1000元)。

(三)

所需基本材料

● 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 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 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 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 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子女伤残的,需提供子女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

基本条件

2016年1月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未满18周岁或依法收养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办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户口在我市镇(街道)的农村居民、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无业人员。

(二)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60元

(三)

所需基本材料

●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四)

发放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按下列途径发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办理指南

(一)

申报原则

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

(二)

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下一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金申报截止时间。

(三)

申报地点

申报人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街道

地址

具体申报地点

联系电话

临邛街道

临邛街道蜚虹路136号

临邛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办

文君街道

文君街道朱水碾街32号

文君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办

固驿街道

固驿街道卷洞桥街102号

固驿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办

羊安街道

羊安街道界牌村1组1号

羊安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办

高埂街道

高埂街道民主路2号

高埂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办

孔明街道

孔明街道龙府路149号

孔明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办

桑园镇

桑园镇交通街9号

桑园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平乐镇

平乐镇新兴街139号

平乐镇人民政府民生服务办

夹关镇

夹关镇筒车街95号

夹关镇人民政府民生服务办

火井镇

火井镇状元路

火井镇人民政府民生服务办

临济镇

临济镇新街55号

临济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天台山镇

天台山镇长征大道17号

天台山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南宝山镇

南宝山镇桃花社区B区50栋

南宝山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大同镇

大同镇政府街27号

大同镇人民政府社区治理办公室(一)

(办理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3:00-17:00)

相关说明:

1.根据原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人口发〔2007〕78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不重复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3.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4.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来源丨健康邛崃官微

编辑丨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