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订婚强奸”案尘埃落定,舆论风波平息。很早以前,就有朋友让我评这个案子,我没有评,也不会评。对案子的整体情况和实质争议,不是直接参与人,根本把握不准。对案件事实有一点猜测和模棱两可,就会导致整体评论的失败。所以,我仅评一种案件:那就是程序或者实体的事实浮在表面,仅根据既有事实,足以作出评论。凡是事实模棱两可,或者关联事实没有出现的,不宜评论。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评高丙芳案,仅谈了谈法律规定的由来及如何适用,没有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这篇稿子,仅谈谈由“订婚强奸”引发几点对关于学理、舆情和实践问题的思考。

一是,订婚能不能阻却强奸犯罪成立?

订婚是个习俗上的做法,很多地方都有,而且越落后的地方,这个习俗搞的越隆重。我听说,在我老家山东农村,现在订婚的彩礼有各种说法。有的要“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和“一动一不动”:动的是汽车,不动的是城里的房子。有的要“万紫千红一片绿”:一万张紫色的五元人民币,一千张红色的百元人民币,和无数的绿色五十元人民币。

这都是陈规陋俗,用最不纯洁的物欲来衡量本该最纯洁的感情,把婚姻演变成了贩儿卖女的生意。

实践中的做法很普遍,但不见得法律中有规定。我看到网上有些案件,类似于“女方毁婚后,男方能否要回彩礼”,这些实际上都是用民事上的公平原则处理的,不代表订婚有专门的规定。这种案子,不用炒,也不需要怎么审?“不跟人家结婚了,把人家的东西还回去嘛。”就这么简单。

在刑法上,订婚更没有规定。也就是说,订婚与否,与强奸能否成立,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即为强奸。无论是否订婚。这,该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

二是,结婚后能否强奸,也就是是否要查处所谓的“婚内强奸”?

二是,结婚后能否强奸,也就是是否要查处所谓的“婚内强奸”?

谈完上面第一个问题,就会涉及到第二个问题,也就是:既然违背妇女意志,即可构成强奸,那婚内能否强奸?

这是一个在理论上,不断有人关心的问题。但与实践做法和执法习惯完全脱节,属于人为制造出来的假问题。

“女性生理期,能否拒绝性行为,如丈夫强行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离婚冷静期,强行发生性关系,能否构成强奸?”

甚至是“女性心情不好,不愿意的时候呢?”

依照刑法的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即可构成强奸。但实践中对婚内强奸,一般没人告,告了也一般不查。

原因很简单:告了他,还和他过日子吗?接着过,就不会告;不想过了,办案机关也会说服抓紧去办离婚。从办案机关的角度看,对婚内强奸这种特殊案件,先判断的不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是是否婚姻名存实亡。

“早已分居多年、反目成仇,一直在打离婚,只是因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因素而没有办完手续的”,类似这种情况,才有查的可能。而这种情况,在刑法上看,“婚姻”的因素,要远小于“强迫”的因素,这才有构成强奸犯罪的可能。

如果婚姻关系良好,办案机关不会介入。就像前面举的生理期的例子,“你两口子的私生活和个人喜好,谁能知道?有些人就好浴血奋战这一口,办案机关也管不着。”到办案机关报案,几句话就回绝了。

三是,当前强奸犯罪多发生的场合有哪些?

三是,当前强奸犯罪多发生的场合有哪些?

当前我们的社会治安,处于历史最好时期。大街小巷都挂满了摄像头,犯了法,根本跑不掉。所以,传统的“生拉硬拽”式的强奸很少发生了。

就实践情况看,强奸多发生在“边缘场合”。比如:男子酒后去娱乐场所,与陪酒女“半推半就”发生了性关系。而陪酒女,“卖艺不卖身”。

再如:男女恋爱分手后,男方不甘心,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又如: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见面就打、反目成仇,男方为报复,而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更如:在订婚后,采用显而易见的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等等。

也就是说,婚姻、离婚,恋爱、色情、订婚,这些边缘场合,不仅不能阻却犯罪成立,反而是强奸犯罪的高发场合。

四是,为什么要把“订婚”和“强奸”共同作为标题?

四是,为什么要把“订婚”和“强奸”共同作为标题?

订婚与否,与能否构成强奸,从法律上看,没有关联。但为什么舆论上非要把山西的这个案子,冠以“订婚强奸”的名字?

这涉及到如何吸引吃瓜群众眼球的考虑。我看网上炒作一些案件,都是抓住了舆论传播规律的。一是,标题一定要短小精悍,读起来朗朗上口。“替农民工讨薪”、“订婚强奸”,即是如此。至于题目与实际是否相符,那就另当别论了。二是,一定要迎合世俗眼光。吃瓜群众喜好什么样的瓜,就提供什么样的货。喜好情怀,就喂“为众人抱薪”的瓜;喜好同情弱者,就喂“农民工”的瓜;喜好新奇,就喂“订婚强奸”的瓜。只是这种迎合,偏离了案件和法律的重点,影响和改变不了办案机关的决定。

五是,如何预防发生强奸犯罪?

五是,如何预防发生强奸犯罪?

“冬季多财产犯罪,夏季多风化犯罪。”这是西方学者早就摸索出来的犯罪发生规律。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时候,物资不够丰富,冬季缺衣少吃,偷的抢的,自然就多。到了夏天,穿的少了,异性间相互吸引,而脱衣解带又方便不少,风化犯罪也会随着增多。

但社会发展到今天,物质条件极大丰富,西方学者上述研究结论,该予以调整。删除前半句,仅保留后半句。冬季不见得财产犯罪增多,但夏季风化犯罪的形势必然更严重。

人永远脱离不了动物的本性。就像赵忠祥在“动物世界”里解说的:春天来了,万物复苏,又到了动物们繁殖的季节,山林的空气中弥漫着荷尔蒙的气息……”

预防强奸,就只一句话: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娱乐色情场所不去,不该沾染的人不沾,不就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