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不少的讨论。

事情经过很简单:

2023年1月31日,男方和女方经婚介认识。5月1日举行订婚仪式,男方支付了10万元彩礼和1枚金戒指,双方签订《订婚收彩礼协议》。另外,男方承诺在迎娶时支付剩下50%彩礼金,在婚后一年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

订婚第二天,即5月2日,女方回请男方。宴席后双方来到男方购置的婚房,男方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女方拒绝。之后女方报警,控诉男方强奸,男方被判刑3年。

网上的热议,主要是认为男方强奸的证据不足,比如说女方处女膜没破。

这件事情的诡异在:

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现代司法的“性同意”标准

现代司法性同意的核心是对方是否表现了“肯定式同意”,而不是性暴力的结果。

西方法律,即使在婚姻中,发生性关系仍然不能违背对方的意志,性行为的“个人意志高于契约关系”。

男方的行事,依据的是乡里风俗

案件发生地大同市阳高县,当地结婚的风俗是男方要出“彩礼+三金一房”,三金指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房子最好是学区房。

本案中18.8万彩礼是在当地属于平均偏上水平。比较特别的要求是,女方要求在房本上加名字。

订婚仪式举办后,虽然法律上双方还不是婚姻状态,但按当地的婚俗,一般两人订了婚,就算是一家人,住在一起很正常。

在中国现在大部分地区看来,订婚后同居,也并不出格。

本案中的男方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我彩礼已经出了50%,订婚仪式办了,双方亲戚都见证了,结婚也是迟早的事,我就可以“办事了”。

但是,这个案子判了之后,村民们意识到,双方订婚了没领结婚证,发生关系男方有可能被告涉嫌强奸。

女方的家庭,婚姻是生意,贞操是筹码

整个过程,彩礼、协议、房本,都像是谈一场生意。

双方家庭,突出的矛盾是房本加名。在5月1日的订婚宴上,双方已为房本上加名字闹得不高兴。

媒人在契约上写,结婚一年后,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但女方的大哥指出,一天也可以是“一年后”,几年也可以是“一年后”,他建议改成“在结婚一周年当天”加名。

5月3日,也就是事发后的第二天,女方母亲提议马上给房本加名、付清剩余彩礼,两人结婚。

男方母亲不同意,觉得被要挟了,然后女方才选择报警。

报警之后,女孩的名声在当地臭了,膜还在,但以后恐怕没有人敢娶她。

女方家庭报警,表面上是维护女儿的权益,实际上是要立刻兑现“贞操”价值——贞操在女方家庭眼中是重要的谈判筹码。

说是守身如玉,其实是守身换金。

不对等彩礼-嫁妆的背后

彩礼,最初叫“聘礼”。古代男方行大聘,女方也要准备相应的嫁妆

在我老家,如果男方出了价值不菲的彩礼,女方至少要出50%-80%的嫁妆。

本案中没有一次提到女方将准备多少嫁妆。

不对等的“彩礼-嫁妆”,意味着:

1、彩礼给的是女方家庭,而不是女子本人。女子是标的物,女方家庭“出售”、男方家庭“买断”,与买卖婚姻有类似之处。

2、女子彻底丧失了原生家庭的财产继承权。

3、女子在婚姻生活中只能完全依附于男方,若离婚按照新婚姻法也分不到多少财产。

女方如果对男方有感情,不会让他去坐牢。

男方对女方呢?

在上诉状里,男方写道:愿与被告朱某喜结连理、永结同心、白头到老、共度余生,由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向被告提出结婚请求。

但是,世人无法根据这判断,男方对女方有真感情,因为按照《订婚收彩礼协议》,如果男方毁约,女方可以不退10万元彩礼。

机关算尽,情义如纸,可悲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