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上,四宗地趣话连篇
(此四宗地诉讼背景是这样的:2019年政府出让四块地给我司,土地出让合同和交地确认书里写着“现状净地”,说会帮我们从“现状”变成“净地”,主合同则写着会做水电路通讯之类配套,还为此专门签了一份修路合同(政府给地给钱,企业负责修路)。结果呢,前面几年说因为乡镇规划没做,修不了。2021年,乡镇总规控规都做完了,有道路用地报批依据了,偏偏遇上政府换届,新官不理旧账,虽然原县长现书记几次答应要修路做三通,但都没做--2024年6月和谈时她讲是因为县里出现了“中梗阻”。2023年,在遭遇非法强拆之后,企业要求按国家规定退地赔偿以资自救,他们就开始各种强词夺理,说三通一平不是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义务,已经实现“外三通”等等——他们所谓的“外三通”就是通到了山脚下的大路上,真正的“外三通”应该通到土地红线边缘,如上图蓝色路线所示。)
有人说,土地出让合同、交地确认书、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挂牌公告等等文件里写的“现状净地”就是“现状交付”。所以,被诉方是没有“净地供应”合同义务的!
有人说,国家部委文件可以断章取义,就算是同一个条款,也可以只取前半部分不取后半部分。所以,被诉方也没有“净地供应 三通一平”的法定义务!
有人说,那些写明要“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会议纪要不算数,它“对合同相对方不具有约束力”!
有人说,载明被诉方要负责水电路通讯配套的主合同和全篇都在讲被诉方要给地给钱修路的《补充协议二》“均没有约定答辩人应当履行三通一平的供地合同义务”!
有人说,会议纪要里载明“4个地块确有存在施工道路还未建设问题,暂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是“答辩人积极作为”,“此处的积极作为不是履行义务,而是帮助企业”!
有人说,上述4个地块已经具备开发建设所需的必要水电路、土地平整条件,因为123县道已经通到一公里外,即使中间隔着耕保地,那也叫“外三通”!
但不知这种闽清首创的“外三通”能否被其他企业接受?中间隔着的耕保地是否留待进一步挖K埋L?
(二)二审中, “公园绿地”始“乱”终“弃”
(公园绿地诉讼背景是这样的:2016年招商引资的时候,ZF答应提供公园绿地给企业做旅游景区自然景观用地,并让乡镇做了控规和总规,还在控规批文里说“控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要严格遵守”。当时,因为企业担心万一后面迟迟没报批,他们又特意在招商引资主合同里注明“流转土地可种植景观作物”,也特意在土地流转合同里注明“给旅游企业做旅游开发”。2021年,总规控规刚刚全部做完、刚具备报批条件的时候,他们换届。新一届班子认为公园绿地报批要钱,又赚不到企业的钱,不仅无视企业打的一轮又一轮请求报告,而且背着企业在三调中将这些地块调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023年,他们的“不当调地”行为被发现,为了不被问责,就把所有责任推给企业,给企业戴上莫须有的“违法用地”帽子,指示东桥镇实施多次大规模违法强拆。拆完之后,原本乡镇有承认破坏了什么承诺要赔偿什么,但上报之后便渺无音讯。企业等待几个月无果后,便在孙某鼓励下提起了诉讼。)
首先,竟然把非法强拆的“公园绿地”和没做三通一平的“四宗地”混为一谈,而且说四宗国有土地实际用途为山地、林地等农用地!
其次,枉顾企业为“公园绿地”打过多次报告的事实,胡说“上诉人从未提出过报批申请”。
第三,竟然会把违约诉讼扯成“上诉人要求对本级ZF制定的城乡规划文件通过司法审查的程序进行监督或者纠正”!
第四,还在继续给自己的属地企业乱扣“违法”帽子!殊不知“旅游项目景观用地”完全可用流转来的一般耕地,亦不知自然资源部一再强调不能仅凭“卫片”来给企业定罪,更无知是被告把这些地流转给企业做旅游开发并且让企业在一般耕地上种植“景观作物”,而且是被告迟迟不报批公园绿地所致……忘了此事如果违法那被告肯定是主犯,不然就是ZP!
第五,为了保护上面的人,竟然抛弃下面的人,说会议纪要没说“强拆”,说的是“整改”。所以,“强拆”和上面无关,是下面人干的。
也不知道被抛弃被推责的下面人听了这些是否寒心?所有责任,不是企业的,就是下面人的!对企业而言,是已习惯。
(三)答辩状里,二三期没“义”没“务”
(二三期项目诉讼背景是这样的:瓷天下项目不止有已开发被强拆的瓷天下海丝谷景区和因为三通一平六年没做而未开发的四宗地,还有二期三期。二期在安仁溪大峡谷里,位处黄楮林自然保护区交界处,前几届ZF不仅一直在想方设法给企业创造开发条件,而且也给企业提供了漂流上下站划拨地。三期在青窑村和义窑村,位处古窑遗址周边,前几届ZF也一直在设法解决相关地块开发问题。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不仅为这些地块投入大量资金做策划规划设计和勘测定界测绘等等,还做了环评水保林改建,并且有些地块一次性支付了七十年租金。但,2021年换届后,这些事便无人问津,项目自身用地用水等没人管不说,连接驳项目一二三期、连接闽清高铁站与东桥高速出口的旅游公路建设--123县道提升改造也停滞不前,还破坏了好几处项目地。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他们竟然把项目三期用地拿去一女二嫁!)
一说主合同并未约定关于某地块的合同义务,可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的项目内容就有位处该地块的!
二说该地块开发不了都是上诉人自身问题,是上诉人的自身经营风险。但不知被告以前为何要把此地许诺给企业开发,而且要立项、要审批规划、要去调整土地、要做规划修编、要将漂流上下站划拨给企业,还要企业做这做那浪费大量资金,直到2021年换届才没人管?
三说项目二三期都不属于本案各种合同约定范围,可主合同里明明写着二三期项目内容,《补充协议一》还是特意为二三期项目而签!
四直接不说那些被他们拿去二次招商的古窑周边地块问题,可这还不仅仅是根本性违约的问题啊!
总之,即使一期已开发地块被违法指令强拆、一期未开发地块三通一平迟迟不给做、二期路不通水没有地不全还遭破坏、三期一女二嫁、一二三期所有流转耕地要被全部收回……在被告心里眼里,上诉人所述“无法开展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都是“不存在”的,被告更是“不存在滥用职权、履约明显不当的情况”。
综上,不知道SY怎么想怎么看。如果出于种种考虑依然判企业输,依然让ZF高举所谓的“依法依规”的旗帜做着“不依法不依规”的事,或是在省长一再强调“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新官理旧账、说话要算数”的大背景下依旧言而无信、不诚实不守信、失信于企业、失信于市场、失信于百姓,那我们只能说这是闽清的悲哀,是福州乃至福建的遗憾!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