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早关注我的网友可能知道我在大学里学的是法律,虽然工作与专业无关,但还有点基本功。恰好该案二审宣判的当天网络新闻都是这个内容,就和老婆聊了聊,然后在知乎上简短的回答一个提问,看到许多评论,就从纯法理的角度再详细的说下我的看法和根据。

大同订婚强奸案这个事件,我老婆就说一看这俩就不是自由恋爱的。

如果是自由恋爱过来的,但凡有点感情基础就不会有这种矛盾,感情到了自然会情不自禁。

先从民法的角度讲下彩礼算什么 。

从中国古代传统上讲,彩礼的实质是男方对女方父母的养老的补充。特别是没有儿子的父母,把女儿嫁出去后,为了晚年生活能有金钱方面的保障。

解放后为什么城市里不再有彩礼呢?因为那时是城乡隔离的,城市里的工人有退休工资不再需要卖女儿养老。改革开放后在一线大城市里如果双方都是本城市出生的孩子,也不会强调彩礼,因为都是独生子女,两家有的没的都是孩子的,要来干嘛?即使有时搞个仪式要来,也会通过其它方式再还回去。例如说我和我老婆当年结婚就没有彩礼。

目前在二三线城市特别强调彩礼,其实是很多地方男多女少导致当地男性竞争,很多父母索要天价嫁女儿的彩礼是为反手给儿子去当彩礼。虽然彩礼属于陋习,但在一个地区如果已经形成社会共识,也只能按约定俗成的办。但同时在民间也形成共识,就是收了彩礼订了婚就是同意结婚。同意结婚就意味着双方可以同居。所以虽然民法典第 1042 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为了适应民意基础,最高法也不得不在2024年1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说从法律上认同了彩礼的存在。

大同这个案子里,许多人特别是男性的意难平就在于如果把结婚看作一场交易,双方都存在现实利益需求的话,那彩礼相当于男方对女方性资源买断的定金,交了定金就要开始履行合同了。

而订亲失败变强奸,更像是一种交易失败。相当于交易双方由于缺乏互信,在合同执行流程中出现瑕疵后导致的谈判破裂,最终酿成悲剧。

所以我认为如果不涉及彩礼结婚,那夫妻双方是平等的,双方的结合只存在感情因素,如果涉及到高额的彩礼,特别是如大同这个案子男女双方明确规定了多少钱,支付时间和条件,以及房产的交割,明显就是一场交易。

说完民事再谈刑事。

按照法律,只有领证才代表婚姻成立,订婚和彩礼不代表婚姻法定成立,所以在结婚前双方发生违反女性意愿的性行为,法院在证据确凿下判强奸案没有毛病,从法院法官在二审判罚后的解释来看确实是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但现在法律界争论的焦点是证据链有瑕疵,缺乏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例如凶杀案嫌疑人杀人用的一把刀,刀上只有嫌疑人的指纹和被害人的血迹,有单据或录像证明该刀是嫌疑人在案发前购买并带到案发现场,嫌疑人也承认用该刀杀人,被害人的死亡是这把刀造成的,那这把刀就属于案发的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上述凶杀案中,现场发现的嫌疑人脚印,仅能表明嫌疑人曾到过现场,该脚印不能直接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以脚印属于间接证据。

在这个案子里法官提到几个关键证据从法理上看都是间接证据。

1)女生手上和身上有伤,但根据案情描述,因性行为发生后双方因为烧窗帘产生冲突和在电梯间发生拉扯,都可能产生伤痕,无法证明是在强行发生性行为时产生。

2)女生焚烧窗帘,这个已经确认是在性行为后产生,不能算是男性强迫性行为的直接证据,最多只能证明其违反的女生的意志。

3)男性亲口承认,只是一段行车记录仪中的录音,连口供都算不上。就是口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4)至于床单上的男性精斑和女性DNA,只能证明双方在床上可能有过性接触,不能作为强行性行为的依据。

而这个案子有两处对被害人不利的地方:

一是处女膜完好,虽然法院说是否完好不做为发生性行为的依据,但同理也不能保证发生过性行为。因为中国刑法中对于强奸案有明确认定,只有对14岁以下女生才认定只要有性器官接触就算强奸,否则只有发生正式性行为(法律上叫插入说)才可认定强奸;否则是强奸未遂或猥亵。

二是女方内衣上未发现撕扯和男性DNA,要知道男性如果要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女生反抗的话,男性必须要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才能成功。除非是迷奸。

所以法律界许多人对此的异议在于三点:

一是此判决只确认了强奸罪的核心要件之一的“违背妇女意志”,而不是实质的性行为和暴力或胁迫这另外两个要件,那以后判罚还怎么区分强奸罪、强奸未遂罪、强奸中止罪和猥亵罪?

二是此案属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案件,按强奸罪实刑判决,量刑稍重。

三是该案按强奸罪报案,当地警察竟然进行调解,要知道强奸属于公诉的重案类型,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调解的只能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当然这个案件无论如何属于违反女方意志,所以很难按无罪辩护。更应该是以强奸中止或未遂进行辩护。而且嫌疑人家属也有个大问题,就是在二审还没宣判前就声称要控诉一审的法院和警察,这是把二审法院架在火上烤呀!而且男方已经关了两年了,要是判无罪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但无论如何这个案件都是影响深远,从对中国传统婚姻市场的影响来看可以算成历史性案件了。

最后说下有人提到的婚内强奸,目前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只认可双方已经要求离婚,但在离婚手续还没办完的情况下发生的男方强行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