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君审当事人自2021年起连续四年通过所在单位工会投保RB保险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2024年4月7日,当事人经医院确诊为"左乳浸润性导管癌(Ⅱ级)",并行手术治疗。申请理赔时,RB保险以"所患疾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二、争议焦点
保险责任认定:
"浸润性导管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乳腺癌"保障范围
保险公司对"原位癌"除外条款的解释是否合理
合同条款解释:
病理诊断标准与保险条款定义的对应关系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
三、诉讼策略
君审采取以下诉讼方案:
证据收集:
调取连续四年保险合同文件
收集完整住院病历及病理诊断报告
固定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
法律论证:
(1)医学专业论证:
论证"浸润性导管癌"符合原发性乳腺癌医学特征
区分"浸润性癌"与条款排除的"原位癌"病理差异
(2)法律适用:
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强调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诉讼请求:
主张全额支付保险金2万元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四、法院裁判要旨
事实认定:
"病理诊断为'浸润性导管癌',应属于原发性乳腺癌"
法律适用:
"原告病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被告应按约履行给付义务"
五、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万元;
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六、案例启示
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1)条款设计应当符合医学专业标准
(2)理赔审核应当尊重客观医学诊断
(3)格式条款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对消费者的提示:
(1)投保时应重点关注疾病定义条款
(2)就医时应当保存完整病理报告
(3)专业律师介入可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七、律师专业意见
君审指出:
"本案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保险条款的疾病定义应当以专业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不能通过格式条款不当限缩保障范围。"
2."团体保险连续投保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滥用条款解释权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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