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君审当事人自2021年起连续四年通过所在单位工会投保RB保险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2024年4月7日,当事人经医院确诊为"左乳浸润性导管癌(Ⅱ级)",并行手术治疗。申请理赔时,RB保险以"所患疾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二、争议焦点

保险责任认定:

"浸润性导管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乳腺癌"保障范围

保险公司对"原位癌"除外条款的解释是否合理

合同条款解释:

病理诊断标准与保险条款定义的对应关系

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

三、诉讼策略

君审采取以下诉讼方案:

证据收集:

调取连续四年保险合同文件

收集完整住院病历及病理诊断报告

固定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

法律论证:

(1)医学专业论证:

论证"浸润性导管癌"符合原发性乳腺癌医学特征

区分"浸润性癌"与条款排除的"原位癌"病理差异

(2)法律适用:

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强调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诉讼请求:

主张全额支付保险金2万元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四、法院裁判要旨

事实认定:

"病理诊断为'浸润性导管癌',应属于原发性乳腺癌"

法律适用:

"原告病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被告应按约履行给付义务"

五、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万元;

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六、案例启示

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1)条款设计应当符合医学专业标准

(2)理赔审核应当尊重客观医学诊断

(3)格式条款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对消费者的提示:

(1)投保时应重点关注疾病定义条款

(2)就医时应当保存完整病理报告

(3)专业律师介入可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七、律师专业意见

君审指出:

"本案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保险条款的疾病定义应当以专业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不能通过格式条款不当限缩保障范围。"

2."团体保险连续投保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滥用条款解释权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