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说了不碰容易起争执的社会热点,结果上周没忍住,又在《》谈了。

本想着正式宣判后,司法部门已经公布了一万多字非常详细的案情介绍,任何有基本逻辑的人都应该知道这起案件是确凿无疑的强奸,但没想到还是有这么多争议。有好多留言让小镇解释清楚,为什么在证据链存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男方进入女方身体的情况下,仍然判处强奸罪。

更荒诞的是,不知道从哪里看来的,一夜之间好多人成了STR分型检测的专家,拿着未检出STR分型说事,就好像发现了多么重大的证据链缺失问题。但一个基本的道理:如果真的是重大证据链缺失,为何会直接对全国、全世界公开呢?为什么除了某些以普法为噱头的所谓“网络律师”以外,正经的律师没有一个拿STR分型去说事?

光在这篇文章后面留言质疑也就罢了,但还追着问,不胜其烦,索性好好说清楚。现在对强奸案之所以有如此多误解和对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罗翔这类法学大教授,把学术讨论变成了公众普法甚至是流量炒作,尤其大谈“性同意”“不等于不”,遗害无穷。(下图来自“一席”)

要注意,罗翔博士毕业论文以强奸罪研究刑法中的同意制度,是在21世纪初,而他对于强奸罪的主要观点也基本是十几年前形成的,而所谓的“性同意”也不过是强奸罪判定中不同的法学理念之一。

一个基本常识是在法律判罚方面,要执行现行法律规定,而不是法学讨论,如果按照法学讨论的标准,法学家们十几年前还主张特赦所有贪官、让贪官轻装上阵呢,那么是听法学家的不追究腐败,还是按照中国的标准严惩严打?

问题一、在中国,到底什么是强奸罪?

有好多人拿没有查到STR分型、女方处女膜完整来质疑不应该判强奸,而应该是强制猥亵,攻击法庭宣判偏帮女性,说这起案件是向女权妥协的创新。

但实际上,这起案件是非常标准的强奸案判定,几十年来一直如此,没有任何创新之处,之所以引起普遍关注,男方父母不懂法还裹挟舆论占六成、近几年受罗翔等法学家误导占两成、传统思维观念叠加彩礼问题占两成。

在中国,强奸罪一直就是两个标准:一是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也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二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

有的人质疑说,刑法中没有提到“违背妇女的意志”,说这是近几年偏向女权的新发明。

注意,刑法只是法条汇总,刑事审判中有大量的细节,真想研究刑法,最起码要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刑法释义》好好看一遍,这是最权威的法律解释。

在《刑法释义》中就非常明确的解释了到底什么是“强奸罪”,也就是开头说的两条。而且还特别强调:判断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而是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乃至两人之间的关系等等综合判断

而在强奸判定上,不同国家采取的标准不同,从最严格到最宽松主要有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中国执行的是插入说。到底执行什么标准妥当,这是法学讨论问题,但在法律修改前,必须无条件执行现行法律。

只要违背妇女真实意愿,还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现进入的目的,就是强奸,这是毫无争议的,并不是说没有插入、没有射精就不算强奸。

事实上,“订婚强奸案”的男方也从没有否认这一点。他在二审的时候只是否认了以插入为目的,从一审时候自认目的是插入,改为只是想蹭蹭。他翻供的目的,就是想否认强奸罪成立的第二条,强调自己以暴力方式违背女性真实意愿,想要实现的仅仅是在外面蹭蹭,而不是插入的强奸,目的是希望判自己强制猥亵既遂,而不是强奸未遂。

但这种翻供毫无意义。因为强制猥亵既遂在没有获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也基本是三年实刑,强奸未遂但考虑到两者毕竟已经订婚的事实,已经采取最轻的判罚,也是三年实刑,没区别。

再说了,不要把法官、检察官当傻子,这起案件证据太扎实了,二审突然翻供,有什么意义呢?

这就到了下一个问题,是不是重口供轻证据,这也是近些年一些不负责任的大V误导大众的恶果。

问题二、这起案件证据链到底是否扎实?

先说结论:在证据很难获取的强奸案中,这起案件的证据链实在太充足了

小镇不准备长篇大论的从法学和司法角度介绍什么叫证据、证据的分类和效力,就简单的就事论事。

这起案件,需要区分口供和视听物证。

在“订婚强奸案”中,视听物证太充足了。

所谓“口供”一般指的就是警方询问得到的,包括男方、女方以及其他当事方的陈述,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口供仅仅是间接证据,有一定的证明力,但不能仅靠口供就单独定案。上面说的男方二审翻供,翻的也仅仅是这类询问的口供,也就是不承认自己之前说的目的是强奸,改成了只是想蹭蹭的强制猥亵。

但是视听物证是无法翻供的,只有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按照《刑事诉讼法》,想要否认这类客观物证,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比如视听物证造假、不是原始记录、存在剪辑修改等等。

就这起案件,视听物证也就是男方亲口承认强奸的通话录音、行车记录仪录音、监控录像等等。要注意这起案件,女方在强奸事实发生的当晚就报警了,但因为这种亲密关系强奸很难认定,所以直到几天后女方再次要求立案,警方才立案刑拘。

在这几天里,在双方的对话、接警通话记录、行车记录仪的录音等等,男方及其父母不止一次的承认就是强奸,注意这可没有任何刑讯强迫,男方还非常明确的对女方说“我敢做就敢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强奸这件事)”。

而暴力胁迫,包括监控录像非常清楚的展示了男方把女方强拉回房间,女方挣扎、胳膊等处有明显的淤青,男方扣押女方手机限制报警,还有女方非常激烈的点燃窗帘等反抗动作,等等。

在这种亲密关系的强奸案中,如此扎实的客观证据,都是不太多见的,这种案子有什么可质疑的?

质疑这一点的,还不如大胆点承认,自己就是认为女性不是人、而是从属于男性的物,只要给了彩礼那就相当于买了这个人,何必绕来绕去呢?

这种思想也是人类进入现代文明之前非常普遍的思想,也就是把女性视为附庸男性的“特殊财物”,女性没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无论中国古代还是欧洲等都只是这样的,直到近代以来人权运动深入,女性才终于不再是“财物”,而是变成了独立的人。

标志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不分性别平等享有人权的基本原则,之后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开始,在强奸等法律规定中,承认女性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后来发展成为了“性同意”“不等于不”等等,罗翔说的就是美国的法律原则,但这不是中国的标准。

问题三、所谓“性同意”“不等于不”到底怎么回事?

罗翔当然是刑法大家,但是他把法学的讨论变成公众流量,这就是祸害无穷了。法学研究和普法是两码事,必须注意场合和对象,在拥有法律基本知识的前提下,法学讨论没什么不可行的,就算说应该特赦所有贪官,这也不是罪过。

但普法一定要注意全民法律知识掌握很差,无论教授、律师还是法官等等,在普法的时候,一定要以现行法律为基准,而不是为了流量去大讲特讲根本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某些“小众”理念,更不能在公众没有形成基本法律认知前,大谈各种法学理念,这必然会造成严重认知混乱。

强奸案中的“性同意”“不等于不”就是典型。

有些人是不是以为有“法外狂徒”之称的罗翔是在给强奸犯脱罪?那就大错特错了,“性同意”“不等于不”实际上大大降低了强奸罪成立的门槛,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认定强奸可就太容易了。

事实上,我国刑法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反而是对不太懂法的广大男性更大保护。

一个核心区别是,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是“违背妇女意志”,那么按照中国刑事审判的一般原则,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这起案件,施暴方也就是男方违背了妇女意志,在订婚、夫妻、熟人等等亲密关系中,想要证明这一点,而且满足司法审判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标准,难度很大,所以很多强奸罪就是因为检察机关无法有效证明,所以才只能撤案或者不起诉。最典型的就是长期同居的男女朋友,还有炮友、一夜情、性贿赂等等,这些都很难证明违背妇女意志。

但如果按照罗翔主张的“性同意”,那么举证责任就归施暴的男方,嫌疑人需要自证清白。一个基本常识,在司法中,谁负责举证,谁就天然居于不利地位,比如劳动仲裁中,就是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公司无法证明员工违法违规,那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成立了。

“性同意”的极端标志,就是罗翔推崇的“不等于不”标准,也就是只要女性说不,就应该认为对性行为的不同意,哪怕女性是羞羞答答、欲拒还迎实际不反对的“不”,那也不行。

按照罗翔的标准,需要强奸的嫌疑人自证清白,这是非常苛刻的要求,而在中国的司法审判中,按照“议罪从无”的基本原则,除了职务犯罪、腐败等极少数案件,嫌疑人不需要自证清白,必须由检察机关承担这个责任,而且要受到法院、检察院、办案机关三者的质疑和约束。

全世界目前采取“不等于不”标准的仅仅只有极少数国家,最典型的就是美国,比如泰森强奸华盛顿案,注意华盛顿是女性的名字。泰森和华盛顿一起驾车游玩、深夜兜风,一路非常亲密,女方同意跟泰森住一起等等,如果按照中国的审判标准,很难证明违背妇女意志。

但就是因为华盛顿口头上表示拒绝性行为,而泰森仍然与她发生性行为,所以美国初审法院、上诉法院都认定泰森强奸成立。

以上是不是某些质疑审判不公的人的想象?

明明是法律大V谈一个其他国家执行的审判理念,而中国根本没有采纳,结果就因为这个大V没有澄清这一点,导致“性同意”在这几年大火,严重误导大众。甚至某些官方机构,也没有搞清楚中国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大谈“性同意”,说什么“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同意可以撤销”,这纯属法盲普法。

中国什么时候以“性同意”作为涉性案件的法律标准了?就不能堂堂正正的说“违背妇女意志”吗?本来很简单的事,非得掰扯少数国家执行的所谓“性同意”。

对于强奸罪,中国的标准几十年来就没变过,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实现性进入的目的,根本不是“性同意”。

正因此,在婚姻存续关系中,强奸罪一般根本不成立,只有在婚姻关系不正常存续期间,才会涉及强奸罪。而婚姻关系不正常存续,一般就是离婚冷静期、分居满两年等特殊情况。

只要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而不是听某些大V、律师胡说八道的普法,强奸罪是否成立,很简单、很清晰,不是什么所谓的女性只要说不,那就强奸罪成立。

类似的还有某些大V质疑中国“重口供、轻证据”,这更是胡说八道,的确在过去一段时期确实有这种问题,但进入新世纪以来不断纠正。

目前中国司法工作中,基本原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如果某些大V、律师连《刑事诉讼法》都没看过,就闭嘴别胡说八道,倘若看过还要造谣,那就得问问是何居心了。

过去很多冤案之所以出现,就是因为“重口供”,所以后来整顿、纠偏就是朝着“轻口供”的方向走,而且对口供的适用有非常多、非常繁琐的认定,具体不展开了。

但不是说轻口供就不会造成冤案,事实上,如果只重视其他证据、不重视口供,也会导致冤案。

所以司法审判中,一直要求必须综合各种证据,要形成完善的证据链。这次“订婚强奸案”很多人说的STR分型,就是其他证据的一种,但这项技术局限性很大,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而且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强奸成立的,很多也没有检查出强奸施暴者的STR分型,原因很多,比如精子活性差、短软、体质特殊、时间、环境等等原因。

所以全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受害者的单方面的指控,而办案人员则需要综合各种证据还原真相。就像中国要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一样。

就说到这了。

问题四、不要拿审判不公作为幌子。

少拿什么如此审判,以后就不结婚了、不生孩子了,让国家后悔。这太儿戏了。

先不说结婚生子是两个人的事,现实中,在强奸问题上,是女性保护不足而不是过头,大量强奸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比如上面提到的检察机关无法证明“违背妇女意志”,还有女性处于家庭、社会等等压力被迫认了。保护不足,女性自己还不愿意结婚生子呢,男性自己能解决?但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代孕也是违法犯罪。

从中国以及全球实际案件中来看,强奸案件中,女性诬告、与事实不符的比例较低,并不高于其他刑事罪名,而能够进入检察院环节的就更少了,可以说只要进入法院环节的,诬告几乎不存在,反而是大量强奸案因为没有报警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至于彩礼和强奸,这是两码事,一个是道德问题,一个是犯罪问题,小镇主张废除一切彩礼,仅凭自愿,但如果真的这样,很多人恐怕更难婚配了。而在这起“订婚强奸案”中,山西的彩礼在全国都是高的,20万是一个平均值,需要继续移风易俗。

小镇看完官方公布的详细案情说明后,更认可女方了,从头到尾女方做的都非常对,幸亏女方被证明仍然是完璧之身,要不然之前来自男方以及很多人的污蔑和谣言,又该如何澄清?小镇仍然建议女方要对造谣污蔑的男方及其亲属、媒体机构以及某些大V等等追究法律责任。

某些人真的很无耻,一方面要求女方必须确保婚前不发生性行为,另一方面却又主张彩礼就是卖身。这又何尝不是一种选择性双标呢?

没必要制造什么人人都难逃强奸指控的威胁,但凡管住下半身、懂得尊重女性,被诬告强奸的概率,并不高于逛个超市被告盗窃。

对质疑这起案件判罚的,不要拿什么取关来威胁,如果在小镇都说的这么清楚,也建议去查看官方一万多字详细案情介绍的情况下,仍然执迷不悟、质疑判罚不公,小镇非常希望赶紧取关。

倘若光明正大的直接说出来:我不是质疑强奸罪是否成立,而是要求只要给钱了就不算强奸、只要没干成只是蹭蹭就不算强奸,那多少还是一个有担当的好汉,只不过思维认知还停留在古代而已,只是法律学习不足而已。

倘若敢于在现实社会对着自己的女性亲属、朋友乃至相亲对象等等,堂堂正正的宣告上述态度。如此光明磊落,那小镇还要竖大拇指,当然说归说,但如果真这么干了,该判刑就判刑,后果自负。

对这起案件的质疑,以后不再回复,想取关不必告知,小镇搞自媒体又不是卖身,本来就是双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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