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我:某检,你好,我是某某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辩护律师,我来阅卷的,这是我的委托手续。

检察官:阅卷找案管中心,怎么来找我了?

我: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如果需要案件的电子数据的话,需要到承办案件检察官处拷贝,他们只有纸质卷的扫描件。”

检察官:刑诉法只是规定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没有规定可以拷贝。

我:(心理活动)呵呵,和我来这招。

(现实对话、掏出一本装订好的A4纸)某检,这是2015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第14条,我们可以拷贝电子数据。

检察官:(检察官看了看我带来的纸质的规定)真的是这么规定的哎,那这样我和领导反映一下吧,我们还没有把电子数据拷贝给辩护人的先例。

我:(心理活动)哈?!当地律师从来没提过这个要求吗?

(现实对话)某检,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本身不需要领导同意,直接拷贝给我就是了,但是既然如此,希望您能早点给领导反映,我急着阅卷。

After one week……

一周后

检察官:是王律师吗?

我:是的

检察官:啊呀,王律师我是某检察官,您上次提的要求可是累坏我们文印室的工作人员了。

我:啊???我上次就是要拷贝一个电子数据,就十几个G怎么累坏你们工作人员了?

检察官:你可不知道,我们领导不同意直接拷贝,他让我们文印室打印电子数据并且附上你的执业证号的水印,然后文印室的工作人员已经打印一周了。

我:???某检,十几个G的电子数据哎,你们领导让他们打印,他们打印一个月都打印不完啊。我那天都带了电脑、移动硬盘和光驱了,半个小时之内就可以搞定的事情,怎么硬是整成这样?你们如果再不让我拷贝电子数据,我要依法维权了!

检察官:王律师别别别,我再向领导反映下吧。

最后,我还是拷贝到了案卷中的电子数据,虽然本身不必这么曲折。

一、不给辩护人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合法吗?

上述现象不是个例,在现今的司法实务中经常发生,部分司法机关不允许辩护律师拷贝案卷中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那么,这里就衍生出一个问题: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我想这个问题本来不是问题,但是实务中总有这么一些司法人员拿这件事刁难辩护人,实在是令人无语,在此就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再做一个呈现,以规制这种没有法律依据、违法的行为。

2015年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由此可见,不让律师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本身就是违法的,并且就我的经验而言,与其和一些办案人员多费口舌,不如直接拿出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得实在。

二、部分办案机关为什么不愿意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给辩护人?

我想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无非有二:

1. 实践中发生过的部分律师庭前将证据材料违规公开于众;

2.害怕律师篡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但是细细想来,这两个原因都是不成立的,其原因在于:对于部分律师违规行为不能最终演化成剥夺全部律师合法权利的结果。部分律师违规,按照规定处罚这部分律师即可,而不是因噎废食,剥夺所有辩护人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权利。

比如有些律师违规公布被告人的笔录,那是不是按照上述做法,得剥夺律师的阅卷权?这样的做法是很荒谬的。

至于害怕律师篡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理由更是不成立的,如果害怕的话,派专人在场监督或者提前给律师备份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即可,而不是以此为由剥夺律师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权利。

总而言之,不能因为部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因为自己的担心就剥夺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这样做违背法治的精神。

三、不给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可能造成冤错案件

司法机关一旦不给律师拷贝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并且很多律师不坚持、不抗争的话,我们很有可能就不能发现当事人无罪的情节,造成冤错案件。

近期,厚启所举办了内训活动邀请了其他律所的同行点评,某律师(前检察官)就分享了这么一则案例。

某律师:阅卷的时候一定要拿到全部的案卷材料,我在做检察官的时候办理了一起二审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这个案子一审律师就是没看监控视频,没发现这个案子是无罪的。

我:哦?是怎么回事?

某律师:当时这个案子是当地一个上访户去北京上访,在敏感地带一边开车一边撒传单,当时一审认定这个上访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判了三年。

我:那无罪的辩点在哪里?

某律师:当时我发现案卷中有监控视频,但是因为格式原因打不开,我要求技术部门打开这个视频,后来发现,监控显示这个当事人的行为根本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是不构成犯罪,但是一审律师根本没看这个视频,没有提出无罪的观点。

我:那最终这个案件结果呢?

某律师:因为这个案件很敏感,我们和法院本来想二审给当事人减点刑,但是最终还是维持了。

我:那真得可惜了,当然也有可能一审检察院、法院没同意给律师拷贝这个监控或者律师看到这个监控打不开就没想办法打开这个监控。

由此可见,对于案卷中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案件我们律师一定要坚持要求拷贝,一些打不开的电子数据、试听资料一定要想办法打开并且细细研究这些证据

更希望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帮助律师解决这一问题,能够使得律师顺利地拷贝到这些证据。

因为,这些证据中往往隐藏着无罪的可能。

感谢关注

原创文章 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简介

王怡之,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所获荣誉(部分):金华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一等奖;2017、2021年度金华市第二、三届检律控辩赛“最佳辩手”;浙江省第三届检律控辩赛“优秀辩手”;2018年浙江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2020、2021年度金华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论文二等奖;2020年度金华市婺城区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浙江省“亲青帮”青年法治赛辩论赛季军。

曾代理案件(部分):

1.邵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浙江省武义县监察委员会第一案)

2.叶某涉黑案件(金华市最大的涉黑案件)

3.涂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

4.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

5.吴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起诉

6.邱某涉嫌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罪不起诉

7.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撤销案件

联系方式:18757940905、13429606379

作者简介

于占达,企业合规与反舞弊部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员、企业反舞弊联盟浙江区域召集人。

业务领域主要为刑事辩护与控告、企业反舞弊。刑事辩护与控告领域:有多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传统犯罪等案件办理经验;企业反舞弊领域:累计查处案件百余起、累计涉案金额数千万,熟悉各行业各规模企业反舞弊需求,同时担任某上市公司监察法律顾问。联系方式:15658891230

穷尽一切法律手段

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电话:0571-86898968

公众号:houqilawyer

官网:www.houqilawyer.com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515号莱茵矩阵国际3号楼7层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简介

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法律服务与商事犯罪辩护为特色的合伙制律所。

厚启所的业务领域包括:金融犯罪辩护与金融法务、税收犯罪辩护与税收法务、数字网络犯罪辩护与数字网络法务、食环药犯罪辩护与食环药法务、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与知识产权法务、职务犯罪辩护、普通犯罪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交叉事务、企业合规与反舞弊等。

厚启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财产、精神、人身与生命的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核心权利,是人维持尊严的底线要求。厚启律师的核心使命,是在法律服务中,以法律骑士的精神,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精品所”。厚启律师注重学术研究,精研法律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律师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律师恪守职业伦理,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标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的无私分享,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水准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