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益或者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实践中,当事人的诉求各式各样,其中确认还款有效、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等。

那么,确认还款有效、确认合同未实际履行、确认工程结算款具体金额、确认在某项目中投资款的具体数额这类诉讼请求是否属于确认之诉?

我们通过最高院几则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一《西安市三方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等诉西安翔越科工贸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最高院认为,

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

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

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从诉的类型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从本案看,本案不属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也不符合确认之诉的基本要求。

因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三方公司请求确认向翔越公司还款688万元有效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三方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二《吕利军与王候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最高院认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确认之诉应当限于对法律关系的确认。

本案中,吕利军关于确认王侯美、徐晓鹏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系主张对事实的确认,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性质和基本要求;

案例三《某某与陈文端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院认为,

某某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为5.1亿元,利息按约定计算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周军律师提醒,确认还款有效、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等诉求,若单纯是对事实的确认,一般不属于确认之诉;只有当这些诉求与法律关系的认定紧密相连,如涉及合同条款效力、权利义务关系变更等问题时,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确认之诉的范畴 。在具体案件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当事人诉求的实质内容、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是否属于确认之诉,以正确适用法律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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