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法条解析
1、如何理解“消防管理法规”及“消防监督机构”
“消防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为保障消防安全所作的规定。如《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消防监督机构”,主要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如《消防法》中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本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理论界有诸多表述,有学者认为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和国家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有学者认为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和国家消防管理制度”。还有学者认为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是明知故犯的。
3、本罪立案量刑标准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的辩护要点及思路
1、本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从主体上讲,只有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可见,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在辩护的过程中,需要对犯罪主体身份进行确认,以此来判断其是否为该犯罪的适格主体。
2、“消防监督机构通知”的合法性与明确性
若消防部门的整改通知存在程序瑕疵(如未书面送达、内容模糊),可能成为辩护突破口。例如:通知中仅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但未明确具体措施;口头通知整改但无证据留存。
3、因果关系抗辩
需证明火灾后果与拒绝整改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
如果火灾由第三方行为(如他人纵火)或不可抗力引发,可能切断因果关系。若整改事项与火灾原因无关(如通知要求疏通通道,但火灾因电路短路引发),则难以认定因果关系。
4、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另一构成要件,就是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严重后果的表现形式就是火灾,其刑事立案标准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在辩护过程中,需要确认其严重后果是否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