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非医师行医案
案件简介:2025年1月,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一起投诉举报,反映淮安区某退休乡村医生管某无资质为患者看病挂水,涉嫌非法行医。卫生监督员随即前往投诉人提供的地址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女性管某正在在场所配置药物;3名患者在接受输液治疗;有使用过的输液皮条等医疗废物;场所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销售单据。经询问,管某为淮安区某乡镇退休乡村医生,管某无法提供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其本人也不能提供相关医师执业证件。通过进一步询问管某本人及患者,结合现场调查,查实了管某非医师行医的事实。
查处结果:管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根据相关规定,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将某医药公司向非法行医点出售药品的案件线索移送至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乡村医生退休后“回归老本行”属于违法行为!
不要“稀里糊涂”成为违法主体,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带来风险,也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法律延伸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来源:淮安区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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