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女性维权” 与 “男性权益” 在舆论场激烈碰撞,司法领域常被裹挟进性别对立的漩涡。有人高呼 “女性在司法中始终处于弱势”,也有人指责 “司法存在对男性的隐性歧视”。但拨开情绪的迷雾我们会发现:真正公正的司法,从来不该以性别为标尺,而必须以事实为唯一准绳。
一、被误读的司法:性别标签与事实割裂的困境
某家暴案件中,舆论曾因施暴者为女性而陷入集体失语。有人认为 “女性不会真正施暴”,将伤情鉴定结果抛诸脑后;某地离婚财产分割纠纷里,部分声音仅凭 “女性是弱者” 就要求倾斜判决,无视财产来源的实际证据。这些案例暴露出危险倾向:当性别成为预设立场,司法就沦为情绪宣泄的工具。
司法实践中的 “性别滤镜”,本质是对法律原则的背叛。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民法典》强调民事案件审理必须遵循证据规则。任何脱离事实的 “性别推定”,都可能造成冤案。2019 年某省 “女性故意杀人案” 再审改判无罪,正是因原审过度考虑 “女性柔弱不会杀人” 的刻板印象,忽视了关键物证缺失的事实。
二、性别导向司法的双重伤害:破坏法律权威与消解实质正义
当司法天平向某个性别倾斜,看似保护弱者,实则埋下隐患。对女性的 “特殊关照” 可能制造反向歧视 —— 某地劳动仲裁因 “女性更需要工作” 而驳回男性求职者诉求,本质是用性别偏见替代能力评估。而对男性的 “有罪推定” 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某高校性骚扰指控中,舆论仅凭性别就判定男性教师有罪,最终被证实是诬告,却已对当事人造成不可逆伤害。
这种乱象不仅侵蚀司法公正,更模糊真正的性别平等诉求。真正的平权不是性别特权,而是让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举证权、辩护权和裁判权。当司法沦为性别对立的战场,家暴受害者、职场性骚扰受害者等真正需要法律保护的群体,反而因标签化处理失去获得公正的机会。
三、回归司法本质:让事实成为唯一的 “性别”
构建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体系,需要制度与观念的双重革新。在制度层面,应当强化证据规则的刚性约束,建立性别中立的司法审查标准。某地法院推行的 “家暴案件证据指引” 明确要求,无论加害者与受害者性别如何,必须提供伤情鉴定、监控记录等客观证据,这正是理性司法的典范。
在社会层面,则需打破性别刻板印象对司法的渗透。司法工作者应接受性别平等专项培训,避免将 “女性情绪化”“男性攻击性强” 等偏见带入审判;公众更要摒弃 “性别即立场” 的思维惯性,以理性态度看待司法案件。唯有如此,才能让司法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性别平等的终极目标,是让法律不再因性别而区别对待。当司法判决的每一个字都建立在证据与事实之上,当胜诉的理由永远是 “正义在握” 而非 “性别优先”,我们才能说,法治社会的基石真正得以稳固。毕竟,在庄严的国徽下,在神圣的法典中,唯一应当被看见的,是赤裸裸的真相,而非任何预设的性别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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