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笑天 赵伟伟 周明
据央视报道,为保障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央空管委印发专项措施,重点围绕健全低空管理体系、优化空域资源配置、提升运行服务质效、夯实基础支撑能力、强化依法管空用空等方面,向全国空管系统部署加强低空空管工作。据中央空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实名登记注册无人驾驶航空器目前超220万架,通用航空器超3200架;2024年,空管系统共保障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3.4亿余架次、2600万余小时,保障通用航空飞行120万余小时,运行态势处于历史高位,后续还将呈现持续快速增长势头。
笔者试从低空空域分类制度、低空空域飞行规则、低空空域管理职责分工等角度对中国低空空域管理规则进行概述。
摄影|孟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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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空空域分类制度
二、 低空空域飞行规则
(一)实名登记
(二)操控员执照
(三)运营合格证
(四)飞行申请审批
(五)低空飞行禁止行为
三、低空空域管理职责分工
一、低空空域分类制度
2023年12月21日,中国民航局(CAAC)国家空管委组织制定了《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对我国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采用“管制空域”与“非管制空域”的结构框架。
管制空域包含A-E五类,主要服务于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行。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区域,范围界定为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20000米(含)的空域空间,主要服务于高空航路飞行活动,实施全程雷达监控和主动管制服务。B类空域通常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其范围根据机场等级和运行需求差异化设置。C类空域针对具备塔台管制能力的通用机场,建立半径通常5千米、跑道道面—机场标高600米(含)的单环结构。D类、E类空域的划设具有灵活性,A、B、C、G类空域以外,可根据运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选择划设为D或E类空域,其中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的空域统一划定为D类空域。
非管制空域设置G、W两类,系为适应无人机产业发展而创设的新型空域管理模式。G类空域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除B、C类管制空域外真高300米以下且不属于W类空域的低空空域;二是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且不影响民航公共运输飞行的特定空域。W类空域则进一步在G类空域内划定真高120米以下的空域空间,为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提供专门的运行环境。低空经济主要使用的空域就是我们这里讲到的G、W类空域。
二、 低空空域飞行规则
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规则》”),在低空空域进行无人机飞行,需要遵守以下规则:实名制登记、操控人员取得规定资质、飞行器具有运营合格证、经过飞行申请审批、遵守禁止性规定等。
1.实名登记
《条例》根据重量、飞行速度等指标,将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在《条例》实施之前,民航局规定只有250克及以上规格的民用无人机需要实名登记。而根据《条例》的规定,所有无人机不分类型和重量都应当在飞行前进行实名注册登记,登记平台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简称“UOM”),登记时应提供如下信息:(1)所有人合法的身份信息;(2)所有人的联系信息;(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信息;(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用途。同时,无人机机身上会标注国籍标志和实名登记号码。
2.操控员执照
根据《条例》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3.运营合格证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和微型无人机外,使用其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需要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运营合格证”,并需满足如下条件:(1)具有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2)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航空器及配套设备;(3)实施安全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在申请运营合格证的过程中,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会对无人机的技术参数、飞行计划、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因此,无人机运营合格证不仅是无人机运营合规性的证明,更是运营安全的保障。
4.飞行申请审批
《(一)条例》为无人机飞行划定了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管制空域主要包括: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机场、国境线、边境线、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射电天文台、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和仓库等需要重点保护的核心、敏感区域等。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审批申请的飞行活动包括:一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二是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三是除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外,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在本设施上空划设的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经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
除前述无需提出飞行申请的飞行活动之外,其他的无人机飞行活动下列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提出飞行申请,经过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在管制空域内飞行;二是前述无需审批的无人机飞行活动涉及使用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者空投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除外)、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等情形之一的。
对于需经批准才能实施的无人机飞行行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通过UOM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低空飞行禁止行为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五)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六)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七)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摄影|孟利峰
三、 低空空域管理职责分工
根据《条例》及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11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如下: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空域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制定空域管理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统一管理全国空域资源。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设办事机构,负责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
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空域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本地区空域管理其他事项。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设办事机构,负责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
国家分级设立空中交通管理联合运行机构,负责本责任区空域管理有关事项。未设立空中交通管理联合运行机构的,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空域管理事项。
四、低空空域法律规制展望
我国低空空域法律规制体系正随着2024年中央空管委在深圳、合肥等六城市开展的eVTOL航空器商业化试点而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未来法律规制的重点也将随之深化发展。在目前,中央空管办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构建形成一体化的低空空管体系,厘清建设管理、服务保障、安全监管等职责分工;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空域管理模式,有效释放空域资源,使空域供给与需求达到高水平动态平衡;逐步完善低空空管基础设施,实现服务保障网络广域覆盖、全时保障;不断健全低空安全监管制度,大幅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构建形成适应传统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新场景的规则规制体系,使广大低空用户能够依法便捷开展多样化低空飞行活动。
律师简介
韩笑天
炜衡北京总所 高级合伙人
hanxiaotian@weihenglaw.com
韩笑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执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炜衡低空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
赵伟伟
炜衡北京总所 专职律师
zhaoweiwei@weihenglaw.com
赵伟伟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低空经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具有金融、财务和法律多专业复合知识背景,在私募基金、股权架构设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金融理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仲裁方面均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周明
炜衡北京总所 合伙人
zhouming@weihenglaw.com
周明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低空经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中国体育仲裁委员第一届仲裁员,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联合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模型运动协会监事。
排版|王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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