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君审当事人于2020年10月通过TKRS公司投保《泰康乐惠福泰2020保险产品计划》,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额21万元。2024年4月,君审当事人被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T1aN1aM0,I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未告知"为由拒赔,当事人遂委托君审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如实告知义务履行
保险公司主张:2015-2016年体检报告显示甲状腺结节未告知
当事人抗辩:结节性质未确诊,且保险人未充分询问
合同解除权时效
保险公司认为: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
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成立已超2年,解除权已消灭
疾病性质认定
双方对甲状腺乳头状癌属于重大疾病无异议
三、法院裁判要旨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
认定保险合同成立(2020年10月)至出险(2024年4月)已超2年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解除权消灭
询问义务举证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甲状腺结节进行针对性询问
健康告知勾选"是"未体现具体询问过程
保险责任认定
甲状腺乳头状癌符合ICD-10恶性肿瘤标准
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险金21万元
四、案例启示
不可抗辩条款要点
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但故意欺诈等情形除外
保险人合规要求
健康询问需具体明确,避免概括性条款
建立完善的投保过程留痕机制
投保人注意事项
注意保存完整病历资料
对体检异常与临床诊断区别认知
遭遇2年后拒赔应积极主张不可抗辩条款
五、结语
本案通过君审的专业,明确了两项裁判规则:第一,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投保人的重要制度;第二,保险人需对询问过程承担举证责任。该判决对重大疾病保险纠纷处理具有典型意义,建议:1)保险公司加强核保环节管理;2)投保人注意2年不可抗辩期的法律价值;3)遇类似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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