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君审当事人于2020年10月通过TKRS公司投保《泰康乐惠福泰2020保险产品计划》,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额21万元。2024年4月,君审当事人被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T1aN1aM0,I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未告知"为由拒赔,当事人遂委托君审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如实告知义务履行

保险公司主张:2015-2016年体检报告显示甲状腺结节未告知

当事人抗辩:结节性质未确诊,且保险人未充分询问

合同解除权时效

保险公司认为: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

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成立已超2年,解除权已消灭

疾病性质认定

双方对甲状腺乳头状癌属于重大疾病无异议

三、法院裁判要旨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

认定保险合同成立(2020年10月)至出险(2024年4月)已超2年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解除权消灭

询问义务举证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甲状腺结节进行针对性询问

健康告知勾选"是"未体现具体询问过程

保险责任认定

甲状腺乳头状癌符合ICD-10恶性肿瘤标准

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险金21万元

四、案例启示

不可抗辩条款要点

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但故意欺诈等情形除外

保险人合规要求

健康询问需具体明确,避免概括性条款

建立完善的投保过程留痕机制

投保人注意事项

注意保存完整病历资料

对体检异常与临床诊断区别认知

遭遇2年后拒赔应积极主张不可抗辩条款

五、结语

本案通过君审的专业,明确了两项裁判规则:第一,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投保人的重要制度;第二,保险人需对询问过程承担举证责任。该判决对重大疾病保险纠纷处理具有典型意义,建议:1)保险公司加强核保环节管理;2)投保人注意2年不可抗辩期的法律价值;3)遇类似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