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形式: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二、合伙形式: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若合伙人为两名,两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三、公司形式: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若股东为两名,两名股东都应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四、合伙形式: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五、名称规范: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 “资产评估” 字样。
六、办公场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且办公场所应满足业务需求,具备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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