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房产价格评估价格低了,可以提执行异议吗?
「法律解答」
此处注意有坑,即便专业人士也容易出错。
先看法条。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可见,根据该规定提出的评估行为异议,区别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两者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同,说得通俗点,法律依据不一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违法或者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而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范围。
而评估报告估价过低,针对的是评估行为,尽管评估公司受法院委托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但该受委托而作出的评估行为仍属于评估公司作出的执行辅助行为,并非执行行为。
评估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评估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与程序独立地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赋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利。
因此,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针对评估行为提出评估异议应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规定,而不应当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法院就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
不过,有些地方法院对此审查较为宽松,只要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仅针对评估结果的,会予以审查。
综上,当事人对房产价格评估价格有异议向法院提出的并非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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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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