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有奖举报

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近年来,全国各地燃气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损失,教训十分惨痛。同时,燃气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刻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燃气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燃气安全社会共治环境,确保燃气供应、使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举报有奖活动。

一、举报内容及奖励金额

举报事先未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线索,对第一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奖励:

(一)举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每宗奖励500—1000元;

(二)举报破坏燃气设施,非法施工、非法占压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每宗奖励500元;

(三)举报非居民用户未安装、规范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的,每宗奖励200元;

(四)举报非法充装、倒装、运输液化气,使用报废、翻新或超期未检气瓶的,每宗奖励200-500元;

(五)举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二、举报方式、受理和处置

(一)举报方式

1.来信来访举报: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

2.举报电话:0394-8386166(全天受理)。

(二)受理和处置

举报人应提供举报事项的详细内容,我们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举报信息后,我们将及时转相关科室(执法大队),会同属地管理部门进行核实查处。核实处置情况,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如举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携带相关证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特别提醒】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编造虚假信息。

三、有效期限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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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胡艳萍

审 核:彭 锴

监 制:武文科

总监制:程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