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保护妇女性自主权的律法,但绝不是别有用心之人谋取利益的武器。澳门一年内爆出了5起女人诬告、别忘了澳门是一个只有一个不足50万人口的小城市,中国内地大部分县城的人口都比澳门多!这些诬告男人强奸的案件,好巧不巧的是无一例外全部是来自内地女人所为。例如一个女大学生和男友去澳门游玩,因为男友没有帮忙支付6000块的购物款,然后就诬告男友强奸。这些案件总结起来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女人没有要到她想到的钱财,我就想起了星爷在一部电影里的台词,我以为我们两个人的交流可以讲点感情,想不到还是一笔买卖,绝大多数女人诬告男人强奸的案件都深度涉及钱财,极少有女人单纯因为感情而诬告男人强奸。亚当斯密说,人是逐利的理性经纪人,如果一种行为的成本很低。但收益很高,那么一定有很多人以此牟利。
从2018年开始,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中,强奸罪的比例呈现几何式暴涨骤增。原因就是源自西方女权主义的强奸罪改革浪潮传递到了这里,性同意理论大行其道,这深刻影响了强奸罪的司法实践。什么是性同意理论呢? 简而言之。即认为强奸罪的本质是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性交,即使行为人未使用暴力和胁迫,也不要求被害人尽其所能的反抗。当女方指控男方强奸,也就意味着表达了不同意。这就导致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侧重被害人陈述,实际上就是女方说了算,强奸罪的立案标准大幅降低。而有的女人很有想法,一方面故意给自己留点伤痕。一方面事后再来一个匆忙逃走,然后报警,男方就百口莫辩。
西方传来的性统一理论,本意是充分保护性自主权,但很多人却利用这一点牟取暴利。比如一个女人与一个男人相亲,不久后两人订婚,女人向男人索要高额彩礼,女人事先在微信中明确告诉男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但事实上,除了没有发生性交这种核心的性行为。像拥抱、接吻和爱抚这些刺激性欲的边缘性行为,女的对男的是一件都没有落下,其目的也很简单,就是诱惑男人上钩。当男人忍受不了诱惑,要对女方实施性交时。女方就故意挣扎,留下伤痕等证据,事后女方就会报警,会以报警相威胁,索要更多的财物。对于男方而言,基本就剩下了两条路,硬杠或者是屈服。屈服的结果就是多花些钱破财消灾,硬杠的结果呢,我们可以参考大同订婚强奸案。
具体到大同强奸案,我并不认为女方是职业婚骗,只能女方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了一个底层屌丝男人对女人的渴望,最终被坑的一个事情,起码这个事情应该是女方家的第一次这样做,还无法去证实她们是故意而为之!造成这个悲剧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没有实实在在的去取证,常常是只有双方的口供就定罪,过分看重一方证言,则非常容易引发诬告争议。这一点我们澳门警方就算明察秋毫,而大同警方则没有做到这些就匆匆定罪!
比如前些时网络上曝光的一个案件,张某因为职场矛盾诬告同事李某强奸,李某因此被刑事拘留批捕,后来真相大白,这个女同事诬告了男同事,最后女孩的解释是我做了个梦精神恍惚才做的傻事,如此荒唐的理由竟然只是赔礼道歉和赔给男同事几百元而已!而男同事因为这事被拘留丢掉了工作!当女人指控男人强奸。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要么男人涉嫌构成强奸罪,要么女人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并不总是如此,但实际上那些不捕不诉的性侵案,以及判缓实报实销的性侵案。查询了近些年所有的诬告案件中,只有一个女性诬告男性强奸被判入狱两年,其余的几乎都是不痛不痒的警告和不痛不痒的拘留而已!我相信那个被诬告的男性可能不是一般人,那么大部分男性被诬告后,女性是可以做到保平争胜的!
强奸案件很多都存在虚假指控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刑法明显重于诬告陷害罪。强奸罪起步就是3年有期徒刑,而诬告陷害罪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实际操作当中诬告的女性基本就算拘役和管制,有的就是警告,连案底都不会留下!这就让中国女人对男人在性权利上的占据绝对的优势。人是观念的动物,比如当人们没有离婚的观念,那么自然不会去想离婚,而当离婚的观念在脑海中翻腾,那么很多人就容易采取离婚的行动。正所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让很多女人知道自己在性权利上对男人拥有的优势,“杀心”油然而生,那么很多事情的发生也就顺理成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如果女人没有了美德,那么很多事情都会爆发出来,女性的内心就会迅速腐败堕落,而在内心被攻陷以后,其他方面就会紧随其后。
大同案件的出现,就使很多中国男人认识到自己在性权利上的弱势。很多男大学生都警惕起来,顶级名校北大的一间男厕所里赫然贴着一张大字报。理智择偶,警惕仙人跳,仙人跳即女人色诱男人,然后找借口进行敲诈勒索。2018年以前,像翟欣欣这种捞女还需要费心思抓对方的把柄。2018年以后,捞女就会利用新的强奸罪定义明目张胆的进行敲诈。根本问题是强奸罪的举证并不容易,这就留下了很多空间。对于这类案件,尤其要重视证据,疑罪从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说的很明白,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保护不限于妇女的性自主权的确重要,但如果为了保护该权利而偏重女方口供。那么就很容易造成无辜者蒙冤,也势必被很多别有用心者利用。相较于人身自由性自主权毕竟只是一种性的自主而已,出轨、通奸乱伦也是性的自主。但却是不道德的,在很多国家也是违法的。这些所谓假“强奸案”没有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任何伤害。举证困难性带来更多的更多的无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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