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关于湖南娄底市前人大代表颜跃明因实名向上级举报了原市领导胡某和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建宽(已落马判刑),而遭到打击报复,最后被打成罪犯的报道,引发了网民热议,令人唏嘘不已。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身负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重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检、法司法部门在办案工作中,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作为每一件刑事案子,必须经过公安警官、检察官、法官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一环紧扣一环,法律规定清清楚楚,一丝不苟的。

按常理,大家都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办案规程和法律解释执法,出现冤、错案的概率很低。

从《民主与法制》等主流媒体公开报道的《颜跃明案实录》的系列报道中,人们了解了颜案的真相。

原来是掌握了公权力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枉法,沆瀣一气,合伙蓄意制造的冤案。这不禁使人毛骨悚然!细细思索,这是办案人员缺失“敬畏之心”和“职业操守”造成的。

一、“敬畏之心”是司法工作人员的灵魂

所谓敬畏之心,就是人类对待世间万物的一种态度,人存敬畏就不会为所欲为,对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尤其是决定他人生死予夺的司法人员来说更为重要。

总书记告诫全党:“讲规矩,守底线,首先要有敬畏之心,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会会强调:敬畏权力,敬畏人民,敬畏法纪。

然而,颜跃明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办案的公、检、法司法工作人员就是缺失了敬畏之心,才会有如此枉法的后果。

1.娄底市公安针对颜跃明成立的专案组,是非法而荒唐的。

颜跃明作为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未经人大批准就非法抓捕,颜跃明作为国家公务员,抓捕他的理由是涉嫌受贿犯罪,这也是纪检、检察机关管辖的案子,与公安无关。

如果娄底市原公安局刘建宽(已落马判刑)、吴某呈、黄某光等人心存敬畏权力,敬畏人民,敬畏法律之心,就不会为了讨好领导,制造颜跃明的冤案了。

2.娄底市新化县检察院公诉科长刘某兵等人涉嫌滥用职权。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刘某兵和孙某辉受理颜跃明案后,仅仅到看守所例行公事会见了颜跃明一次,他们收到了颜跃明当面呈交给他们的求救控告材料《阳光下的罪恶,人大代表被打击迫害的真相》和《我的无罪辩解书》后,就再也没有提审过颜跃明一次,更没有去落实法律规定的,应该由他们去审查、核实所有证据,就拿着公安专案组暴力取证和伪造的证据,对明知无罪的颜跃明,却代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了。

3.新化县人民法院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违反诉讼程序,枉法裁判,终于造成了颜跃明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的开庭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新化县法院一审合议庭,主审法院刘某新、袁某萍公开违反诉讼程序,在整个庭审不允许任何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作证。无视颜跃明的律师当场呈交的无罪证据,并蓄意将本是同案的两个“行贿人”分割审理,进行枉法裁判。

娄底中级法院对法律规定的,对人大代表和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必须公开审理,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陶某敦却无视法律,不但不公开开庭审理,而且照抄一审判决书,委托一审法庭原班人马秘密开庭,维持原判。

就这样,娄底的公、检、法司法人员对权力、对人民、对法律的不敬畏,共同办成了颜跃明冤案。

二、“职业操守”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底线

所谓操守,是指个体的品德,行为准则及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职业操守的四大支柱本是“诚实 守信 公平正义 责任和合规”。

对掌握了生杀予夺公权力的司法工作人员来说,职业操守关乎人命关天,如个人人品不端,会危害“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我们从《民主与法制》的公开报道中可以看到:

1.以娄底市公安局刘建宽为首的专案组主要成员,吴某呈、黄某光等人用法律所禁止的刑讯逼供,暴力手段取证,制造伪证去栽赃陷害无辜公民,他们有没有职业操守,娄底人民心中有数。

2.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刘某兵、孙某辉的职业操守又到哪里去了呢?

3.下面,通过颜跃明的二宗罪,来看新化县法院主审法官刘某新和袁某萍,娄底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陶某敦的职业操守有无问题呢?

首先,一宗不是犯罪主体的隐匿会计资料、会计账簿罪。

新化县法院的判决书,娄底市中院裁定书显示:颜跃明犯有隐匿会计资料、会计账簿罪。

颜跃明是娄底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廖南文分管市牲猪定点屠宰办,该办是市商务局下辖的自收自支的二级事业执法单位,因执法经费不足,给工作造成被动,该办主任谢中文向颜汇报说,要在其收取的规费中,留了少部分,用作工作经费,颜跃明马上和谢中文找商务局廖南文局长汇报,经廖局长同意后,由谢中文、财务人员在规费中作了调账处理,解决了执法经费缺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62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4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法律规定,这是针对企业单位为偷税、漏税而故意隐匿会计资料和会计凭证的单位犯罪,犯罪的主体是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颜跃明是市商务局党组成员,既不是市牲猪定点屠宰办的法人也不是该单位的财务人员,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

而不是犯罪主体的颜跃明,却判隐匿会计资料、会计凭证罪,确实荒唐。

其次,没有犯罪客体的妨碍作证罪

新化县法院判决书和娄底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显示:颜跃明犯妨害作证罪。

2001年10月,颜跃明的小妹颜小平的男友张述红因醉酒将邻居赵慧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在社区和当地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经过协调,由张一次性赔偿赵人民币3.28万元,赵不再追究张的法律责任,并由社区和公安派出所签订了调解书,双方都签字认可。而赵本人在之后的几年中也没有告过状。

根据法律规定,这一件已经调解好了的可以自诉的案件,已经了结。

退一步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即使是没有调解的构成轻伤的犯故意伤害罪的公诉案件,刑期也是三年以下。

而这件发生在2001年的事情,到2006年,娄底公安专案组要打击颜跃明而重提旧案,时间已经过去了5年,也就是说,张述红即使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也过了法律追诉期。

上述两宗罪,对颜跃明来说,一宗他不是犯罪的主体被判罪,一宗连犯罪的客体都不存在,也判了他的罪。

作为资深的新化县法院的刘某新、袁某萍不懂法吗?作为娄底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审判长陶某敦不懂法吗?显然不是,是他们的职业操守出了问题,他们可知道,法官可是守住司法公平正义最后的一道防线呀!

说到操守,南宋的历史上有两个人,一个叫何铸,一个叫万俟卨。

何铸是南宋的御史中丞,他在审理岳飞的谋反案中,发现岳飞冤情,不顾秦桧权势而挂冠而去,也不去迫害忠臣岳飞。

万俟卨呢?他是南宋的右谏大夫,为了讨好奸臣秦桧,他主导审理了岳飞的冤案,最终按照秦桧的意图,将民族英雄岳飞迫害至死。

铁骨铮铮的何铸千古留美名,臭名昭著的万俟卨却陪着主了秦桧至今仍跪在岳飞的坟前,任后人唾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即使是经终审完结了案子,只要当事人和其近亲属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颜跃明及其亲属10多年来,一直呼冤申诉不断而无果,现在颜跃明拿着已经形成链条的新的无罪证据到高院、中院、基层法院申请再审。

可是,上下级法院不是互相推诿,敷衍了事,就是把制造颜跃明冤案的主要责任人已经升迁当借口,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诉案不予立案,这不仅仅是违背法官的职业操守,不仅仅是违背刑诉法,而是涉嫌渎职!

敬畏权力,敬畏人民,敬畏法律,才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