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折价,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抵押股权的价款,并将抵押股权转让给抵押权人,以实现债权。
2、股权拍卖,是指根据《拍卖法》规定的程序来转让股权的买卖方式,通过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股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公司实践中,股权拍卖包括非自愿拍卖和自愿拍卖两种情形。非自愿拍卖,比如股权出质中的质权实现时的股权拍卖,还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的股权拍卖;自愿拍卖,比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政府及其机构从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出发,可以决定转让公司部分或者全部国有股权,其中就包括通过拍卖程序转让。
《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据此,公司股权是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拍卖的主要内容有:
(1)拍卖当事人
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行为,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拍卖人,是指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股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据此,人民法院在股权拍卖中承担了委托人的角色。
(2)拍卖标的
股权拍卖的拍卖标的自然是公司股权。作为拍卖标的的公司股权,应当是委托人持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如果依法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经审批才能转让的股权,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保留价
保留价,是指出卖人在委托拍卖时提出的拍卖的最高价格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止拍卖的价格,它是出卖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保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4)价格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拍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5)拍卖程序
①拍卖委托
根据《拍卖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拍卖公告
根据《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③拍卖展示
根据《拍卖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④拍卖实施
根据《拍卖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⑤拍卖成交
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⑥拍卖确认
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⑦股权变更
拍卖成交后,拍卖股权须办理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公司登记信息的变更。
(6)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拍卖必然涉及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股权让与担保中的股权拍卖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3、股权变卖,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变卖抵押股权所得价款实现债权,变卖抵押股权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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