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公司用三个门面一套房抵押给施工方罗孝于抵工程款,罗孝于欠我们 5 万血汗钱又将这套房抵押给我们,可电影公司工程完工后分文未付,我们住了多年的房子却被法院强制执行收走还给电影公司,这裁判根本就是弄虚作假、枉法裁判!”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居民李清华、余永兰夫妇向媒体悲愤控诉,一场因三重抵押关系引发的房产纠纷,在法院的判决下让善意出借人沦为最大受害者,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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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电影公司与茂源公司迟迟未向罗孝于支付足额工程款。为化解债务,电影公司出具正式手续,将综合楼的三个门面及一套三楼房屋抵押给罗孝于,用以抵偿部分应付工程款。然而,即便有抵押约定,电影公司与茂源公司仍未履行剩余付款义务。罗孝于因无力偿还李清华夫妇的 5 万元借款,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与二人达成抵押协议,将电影公司抵押给自己的三楼房屋一套,再次抵押给李清华夫妇抵偿借款本息。自此,李清华夫妇正式入住该房屋,安稳居住多年,期间从未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房屋占有提出异议。

一、紧急借款 5 万救急,抵押链条合法形成

1994 年,施工员罗孝于承接了涪陵区人民东路 28 号综合楼建设工程,该项目由重庆市涪陵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 “电影公司”)出地、海南省临高茂源物业总公司(以下简称 “茂源公司”)出资联建。工程建设关键阶段,罗孝于因资金短缺无法采购钢材,情急之下向李清华、余永兰夫妇借款 5 万元。夫妇二人念及工程对地方发展的意义,毫不犹豫拿出多年积攒的血汗钱,这笔借款直接用于工程核心材料采购,成为综合楼顺利竣工的关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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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影公司赖账不还,法院强执无视抵押事实

电影公司作为工程联建方和直接受益方,不仅早已分得 1616.78 平方米房屋并于 1998 年 10 月 12 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更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0)渝三中经再初字第 7 号判决书明确认定:电影公司对拖欠工程款负有直接责任,需向罗孝于支付工程款 151041.75 元及相应利息。

但即便有生效判决和抵押约定双重约束,电影公司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既未向罗孝于支付拖欠工程款,也未对抵押房屋的债务纠纷作出任何处理。而罗孝于因未收到工程款,也无法向李清华夫妇偿还借款,三方形成的合法抵押链条本应是解决纠纷的核心依据。令人愤慨的是,电影公司竟于 2004 年 2 月将李清华夫妇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返还房屋。

更让人震惊的是,涪陵区人民法院(2004)涪民初字第 147 号民事判决书,完全无视电影公司用三个门面一套房抵押给罗孝于、罗孝于再将该房抵押给李清华夫妇的完整抵押链条,无视电影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核心过错,径直判决李清华夫妇返还房屋,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续,法院更是依据该不公判决,对李清华夫妇居住多年的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房屋收回并返还给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的电影公司。

三、裁判多处弄虚作假,枉法裁判痕迹明显

李清华夫妇表示,该判决及强制执行行为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情形,完全背离公平正义:

1.刻意割裂抵押链条,回避核心债务:判决与执行过程中,法院对电影公司出具手续抵押房屋给罗孝于、罗孝于再抵押给李清华夫妇的双重抵押事实视而不见,将电影公司 “赖账不还” 的核心过错完全抹去,把责任全部推给无辜的出借人,让违约方电影公司反而受益。

2.无视合法占有与抵押效力:李清华夫妇基于合法借贷关系和抵押协议取得房屋使用权,居住多年形成稳定占有状态,这是对自身债权的合法救济。电影公司出具的抵押手续、罗孝于与夫妇二人的抵押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却被法院粗暴否定,认定 “财产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电影公司的违约违法行为则视而不见,实行典型的双重标准。

3.法律适用严重错误,强制执行缺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合法财产抵押抵偿债务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电影公司是债务源头,若要收回抵押房屋,应先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消除抵押的基础条件;罗孝于的二次抵押行为系基于其对电影公司的合法债权,并非无权处分。法院无视前述法律规定,强行执行收房并返还电影公司,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4.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助长违约气焰:电影公司作为受益方和首要过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李清华夫妇作为善意出借人,不仅 5 万血汗钱无法追回,还被剥夺了合法占有多年的房屋,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强制执行更是让其无家可归。这样的结果完全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实质是助长了电影公司 “赖账有理、抵押无效” 的违约气焰。

四、强烈诉求:撤销不公判决,追究枉法责任!

面对电影公司的赖账行为和法院的枉法裁判,李清华、余永兰夫妇坚信法治社会不会容忍这样的不公,不会让善意者寒心。为此,他们向媒体、向社会、向相关部门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1.恳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04)涪民初字第 147 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强制执行裁定,重新审理本案,公正认定电影公司与罗孝于、罗孝于与原告之间的双重抵押关系合法性,保护原告的合法居住权和债权;

2.要求电影公司立即履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0)渝三中经再初字第 7 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足额支付拖欠罗孝于的工程款及利息,同时向李清华夫妇偿还 5 万元借款本息,从根源上解决纠纷;

3.彻查本案审理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追究相关裁判人员、执行人员的枉法裁判责任,严查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滥用职权等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4.要求电影公司赔偿因其恶意诉讼、赖账不还给李清华夫妇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公开赔礼道歉。

“我们只是普通百姓,借血汗钱支持工程建设没错,接受合法抵押也没错,错的是赖账的电影公司和无视事实的裁判!” 李清华夫妇表示,电影公司拖欠工程款在先,用房屋抵押却不履约,法院反而帮助其 “夺回” 抵押房屋,这样的结果他们绝不接受。恳请各大媒体持续关注,恳请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帮助他们对抗不公,捍卫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早日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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