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21年,刚成年的李婷(化名)名下多了一套位于大兴的一号房屋。
房子是外公用卖掉通州老房的361.5万元全款购买的,购房合同、产权证均登记在她一人名下。
一家人当时都说:“这是外公疼你,给你的。”
然而一年后,外公却将李婷和她母亲告上法庭,称:
“当初是借你名义买房,现在要过户回来。”
理由是:女儿(李婷母亲)承诺照顾他,但后来“不理不睬”,所以他要收回房子。
李婷感到委屈:
“我从未答应过‘借名’,也没参与任何购房决策。房子是外公自愿给我的,怎么成了‘借用’?”
庭审中,外公提交了一份妻子的证言,以及与女儿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女儿曾说“安排时间去过户”。
但李婷明确表示:母亲无权代表自己处分房产,她本人从未同意过户。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号房屋归李婷所有。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主张“借名买房”的一方,必须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合意。
但本案中:
房屋从签约到登记,全程以李婷名义进行;
外公未能提供与李婷本人达成借名约定的任何证据;
所谓“过户”承诺来自其母亲,而李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授权、未追认;
唯一证人系外公配偶,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弱;
更重要的是,外公本人具备北京购房资格,无合理借名必要。
法院特别强调:
“在亲属间,将房产登记在晚辈名下,通常被推定为赠与。若事后因家庭矛盾反悔,不能仅凭出资就否定登记效力。”
“赡养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撤销赠与或主张借名的理由。”
最终,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关系存在,房屋应按登记归属处理。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对年轻人和家庭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登记即权利。
一旦房产登记在您名下,且无相反证据,法律即推定您为所有权人。即使由长辈出资,也不当然构成“借名”。
赠与完成后的反悔,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尤其当房产已过户、长期由受赠人持有,法院更倾向于维护交易稳定和登记公信力。
家庭情感变化,不应影响已履行的财产安排。
给产权人的建议:
保留好产权证、购房合同等原件;
如遇长辈主张“借名”,勿轻易签署任何文件;
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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