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明与林婷于2006年结婚,2019年协议离婚。

2012年底,二人因名下已有两套住房,受限于北京市限购政策,无法再以自己名义购房。

恰在此时,林婷母亲林秀兰名下无房,三人遂商议购买一套别墅(即“一号房屋”)。

购房总价约353万元,资金来源包括:

周明父亲出售名下房产所得款项;

林婷账户支付部分房款;

银行贷款以林秀兰名义申请(因其年龄较大,实际由林婷操作还款事宜)。

2013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林秀兰与甲公司签订;

2018年,不动产权证登记在林秀兰一人名下。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合同、全部付款凭证、贷款文件及产权证书,自始至终均由林秀兰本人保管。

房屋交付后,基本处于空置状态。周明承认,其仅在2017年夫妻关系紧张期间短暂居住数月,之后便搬离。日常水电费用虽偶有缴纳,但并无长期居住或管理事实。

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对名下两套房产进行了明确分割,但未提及一号房屋。工作人员当时解释:“老人名下的房产无需写入离婚协议。”

多年后,周明突然起诉,主张:

“房子是我们出的钱,只是借岳母名字!请确认我享有50%产权,并判她配合过户。”

林秀兰坚决反对:

“房子是我女儿孝顺给我买的养老房,所有手续都是我的,你们离婚时都没提,现在来争?”

林婷亦表示:购房本意就是回报母亲多年付出,不存在任何借名合意。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周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 确认一号房屋归林秀兰个人所有,不构成借名买房。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主张借名买房的一方,须就以下核心要素完成举证:

存在借名合意:双方明确约定仅为“代持”,产权归实际出资人。

→ 本案无书面协议,亦无录音、微信等能证明该合意的证据。

实际权利人控制权属文件:如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等通常由真实权利人保管。

→ 但本案中,全部关键文件均由登记人林秀兰持有,与借名买房常理相悖。

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真实权利人应持续居住、出租或管理房产。

→ 周明仅短期居住数月,房屋长期空置,不符合实际控制特征。

重大财产应在离婚时处理:若真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中完全忽略。

→ 双方对其他房产分割清晰,唯独未提一号房屋,反证其非共有财产。

综上,周明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律师提示

⚠️ 第一越是父母、岳父母、子女之间,越容易因信任省略书面约定。但一旦关系破裂,口头承诺在法庭上几乎无效。

⚠️ 第二,权属文件谁拿着,法院就倾向信谁。

购房合同、房产证、贷款合同若全在登记人手中,法院会高度怀疑“借名”真实性。真实权利人必须掌握这些文件。

⚠️ 第三,短期居住≠所有权。

交过几次电费、住过几个月,在法律上远不足以证明“实际控制”。长期、稳定、排他性占有才是关键。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亲属间房产确权纠纷,擅长从权属控制、资金流向、家庭背景多维度构建抗辩或确权策略,帮您守住合法产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