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象州,47岁女子晚上喝醉后,邀请52岁男子结伴回家。不料走到半路,男子竟对她搂抱亲吻,女子拒绝,男子强行搂抱。女子用力一推,男子倒在地上。女子急忙打电话喊人,男子被送进医院抢救13天后死亡。检察院两次对女子做出不起诉决定。男子家属却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万。法院这样判了!
潘文巧看着手中的传票,气得浑身颤抖。
她作为一名受害者,不但被死者家属索赔,还被要求3万赔偿精神抚慰金。简直是天大的讽刺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她永远不会邀请王某跟她同行。
2020年5月27日,她参加朋友聚会。散席时,已是晚上十点左右,她看天黑,邀请王某同行。
她跟王某是同一个村里的。她觉得,两人一起,有安全感。
两人边走边聊。突然,王某靠近她,用醉醺醺的嘴巴凑近她,并伸手搂抱她。
她的心砰砰直跳,忙用力推开。她以为,王某只是一吋醉迷心窍。
可她没想到,一路上,王某趁酒劲多次搂抱亲吻她。虽然每一次,她都反抗,但他依旧贼心不改。
潘文巧很伤心,她把王某当做朋友,才会第一时间想到他,却没想到,一路上接连遭遇他非礼。
她一边躲闪,一边用力往前赶,想快点回到家中,摆脱这个色魔。
两人行至罗秀镇公路时,她心中狂喜,快到家了,她就可以摆脱王某的纠缠。
但她想到这些,王某自然也想到了,王某知道,过了这个地方,他再也没有机会骚扰潘文巧了,于是,他再次强行扑过来搂抱。
潘文巧终于怒了,她之前虽然生气,却没有让王某太过难堪,一是念在朋友一场的面子上,一是想保护自己。
因为孤男寡女在荒郊野外,如果她激怒对方,她怕有什么不好的后果。她虽推开王某,却也一直隐忍。
如今,她马上就要到家了,她决定为自己反击,于是地狠狠推开王某,准备大骂一场。
谁知她用力太大,王某竟仰面朝天倒在地上一动不动。
潘文巧吓坏了,急忙打电话喊人。因为马上到家门口了,所以家里人很快赶到。
王某被送进镇卫生所,又很快被转到县医院治疗。
期间,潘文巧送去10000元让王某治病。之后,一家人忐忑不安地等待着。
6月4日,王某依旧昏迷不醒。其儿子去报案。同日,潘文巧自首。
2020年6月9日,王某死亡。医院出具的证明书中,说王某是因为颅脑损伤,脑疝,颅骨骨折等多种疾病。
8月10日,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事实后。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潘文巧没有主观上恶意,她只是为保护自失伤人,不构成犯罪,因而检察院2次对她做出不起诉决定。
王某家属想让潘文巧服刑的愿望落空后,决定要求民事赔偿。
于是,他们把潘文巧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各项损失,以及3万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7万。
王某家属说:潘文巧主动邀请王某跟她结伴回家,可见潘文巧对王某不反感。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骚扰。
因为路上没有监控,潘文巧隐瞒了推倒王某的事实,造成王某没有及时得到治疗,才会不幸离世。
而且,为何潘文巧选择在他们报案后去自首?这里面充满了蹊跷。
因为潘文巧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责任。
潘文巧用手推开王某时,王某正在对她骚扰,不法加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
因此,她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
第三,潘文巧推开王某时,只是为了保护自己,没有主观上的故意。
事发后,她看到王某倒在地上,立刻拨打电话把他送进医院,潘文巧已经对王某尽到基本的救助义务。
王某跌倒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在醉酒下对潘文巧实施骚扰,潘文巧推开他,符合人之常情。
综上,法院判决:潘文巧未超出必要防卫限度,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王某家属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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