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车撞坏了送去修,修完却因为赔偿闹上法庭——汽修厂、车主、保险公司三方各执一词。汽修厂拿着车主给的“转让协议”找保险公司要钱,保险公司拒绝:“你凭啥来要钱?”这钱到底该赔给谁?赔多少才合理?近期,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老张开车出了事故被判全责,之后他把车送到家门口的金师傅汽修厂维修。修完车一算账,维修费要4.1万余元。老张犯了难:“我手头紧,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啊!”金师傅一拍大腿:“要不这样,你把保险赔偿金的领取资格转给我,我直接找保险公司要钱!”老张同意了。

可等金师傅拿着转让协议找保险公司时,对方直接拒绝了。理赔专员说:“你不是买保险的人,也不是保险受益人,凭啥找我们要钱?而且你自己找的评估公司,连我们到场检查都没通知,这里面的费用说不定有猫腻。”为了弄清楚真实损失,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结果发现车辆实际损失只有2.7万余元,比汽修厂说的少了1万余元,这下双方吵翻了。金师傅坚持要4.1万元的修车费和2000多元的评估费,保险公司却只肯按2.7万元赔偿,谁也不让步。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第三人为自有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受损。车辆维修后,汽修公司和车主达成协议,车主将保险合同所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汽修公司,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汽修公司作为受让方,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关于案涉车辆损失金额认定,法院认为,在诉讼中,经委托评估,损失金额为27440元,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在诉讼前,汽修公司自行委托评估时,既没通知保险公司,也没让对方参与查勘,更被查出存在虚增维修项目的情况,两次评估结果差异巨大,所以诉讼前汽修公司支付的评估费2000余元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汽修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7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