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架构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本应是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固壁垒,是保障他们免受伤害的坚实护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似乎陷入了认知的迷障,对这部法律的适用产生偏差,让人不禁质疑:他们是否真正明晰该法究竟应保护的是受害者还是害人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初衷,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特性,给予他们全方位的关怀与保障,核心在于保护每一个未成年人免受外界的侵害,为他们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从家庭保护中对监护人职责的明确,到学校保护里对校园欺凌、性侵害防控的规定,再到社会保护中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网络环境的规范,以及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障,无一不是围绕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呵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展开。这其中,那些遭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受害者,无疑是最需要法律给予庇护的弱势群体。他们在遭受伤害后,身体和心灵都遭受重创,法律理应成为他们寻求正义、获得慰藉与补偿的有力武器。

可在现实的司法案例里,一些法官的判决却让人困惑不已。当面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部分法官过度强调对侵害者(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理,打着“保护未成年人”的旗号,忽视了受害者同样身为未成年人,也急需法律为其撑腰的事实。比如在某些校园欺凌案件中,欺凌者对受害者实施了长期的暴力、侮辱行为,给受害者的身心造成难以磨灭的创伤。但在审判时,法官可能仅仅因为欺凌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只是给予轻微的训诫、教育,对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却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与赔偿,对受害者心理创伤的后续关怀与治疗也缺乏相应的司法举措。这就导致受害者不仅在身体上承受了痛苦,在心理上还会产生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认为法律只偏袒侵害者,而置自己的伤痛于不顾。

这种错误的倾向,不仅损害了个案中受害者的权益,更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它传递出一种错误信号:未成年人犯罪成本极低,即使伤害他人也无需承担严重后果。这无疑会让一些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产生侥幸心理,可能会诱发更多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会让公众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质疑,削弱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全面、准确地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内涵。既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帮助他们走上正轨,又绝不能以牺牲受害者的权益为代价。要充分考虑受害者的身心需求,给予他们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包括物质赔偿、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让受害者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与正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天平,应当稳稳地倾向受害者一方。法官们必须拨开迷雾,明辨法律保护的真正对象,以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守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固防线,而非侵害者的“保护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