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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污名女留学生之后,牢A再出新的争议言论:借批驳罗翔老师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理和实践。我很不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现代社会已经被普遍接受和广泛实践,居然因为牢A的情绪化表达而引发撕裂,我担心的是,如果越来越多人受到这种蛊惑,相信自己的道德判断而推崇私刑,才真正可怕。

这个争论的缘起,是牢A在直播时批驳罗翔对“武松杀嫂”的现代法理解读。罗翔曾表示,武松杀嫂的案例放在当代来看涉嫌防卫过当甚至故意杀人,这种私刑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通过程序正义来审判定罪。牢A则主张,奸恶之人生命价值低于良善者,惩恶杀恶天经地义,法律该尊重“侠义”的文化根脉,武松杀嫂是惩恶扬善,不应定犯罪。他坚持认为法律理应向好人倾斜,恶人不配享平等权利,法理护恶人是脱离社会现实的冰冷逻辑。

以上是比较学理的说法,实际上牢A的原话,充满了情绪和逻辑漏洞。我大致看过一些他的直播原话,“忠臣孝子能和奸夫淫妇一命抵一命吗?兄弟们,你们告诉我,我们现在就不讲法律,我现在就要讲道德。你告诉我,奸夫淫妇的命和忠臣孝子的命一样值钱吗?我说放你屁,你少跟我说什么人人平等。”

牢A第一个问题,是混淆了“权利平等”与“价值对等”。罗翔指的平等,是每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诸如举证、申诉,也包括在定罪前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诸如不被刑讯逼供,还包括定罪量刑上的平等,不因身份而有差异,等等。这个“平等”的概念包含多重含义,唯独没有所谓牢A口中的价值比较。

武松杀嫂涉嫌防卫过当,属于私权复仇。罗翔的观点并没有将忠臣孝子和奸夫淫妇放在同一个天平上,而是在强调他们通奸与谋杀的罪名需要通过审讯,建立完整的证据链,并且经由法律裁决,才真正彰显正义。

《水浒传》原文中,武松获取的证据有两个渠道,一个是仵作何九留下的骨殖和银子,何九并不能确认通奸,只能初步确认武大是被毒杀。第二个渠道是卖梨的郓哥,郓哥曾和武大去捉奸,看到武大被踢。我们读小说时有作者开的上帝视角,当然知道来龙去脉。可试想现在武松的角度,此前一无所知,如果要确认武大是被西门庆、潘金莲和王婆合力所害,仍然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还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审判和定罪。

武松去找了县令,书上说县令得了西门庆的好处而推三阻四,武松不得已才选择私刑复仇。武松第一时间去找县令申冤,证明武松是想通过程序正义来解决的,只不过县令渎职。那我就想请问牢A,这不正说明即使在传统社会,侠义如武松,也在寻求程序正义吗?武松申冤所遭遇的不公,恰恰是传统的人治社会的弊端,当所谓父母官的“青天”被遮蔽,当事人诉求无门,只能选择私权复仇的下策。

回到当代中国,人们遭遇不公的时候,更应该寻求法律程序,而不是道德判断。法律程序有共识有标准,而道德可能随时间和空间发生变化,因此道德律令适用于自我约束而非强制要求。举个例子,在武松杀嫂的年代,女性独自出门都算悖德;男人纳妾生子甚至还有道德褒奖,因为可以传宗接代,这些道德准则放在今天就显得荒诞。另外,违背道德所遭受的惩戒,既没有明确条款,也缺乏统一尺度。因而,唯一可以作为审判和量刑依据的,只有法律。

而且,现代法治与朴素道德并不相悖。西门庆、潘金莲和王婆,显然属于谋杀,再加上伪证罪、行贿罪等等,在法律的惩戒措施里也要偿命。这与“杀人偿命”的朴素道德也不冲突。

罗翔所强调的平等,恰恰指的是权利平等。给嫌疑人平等的辩驳、举证机会,才能避免冤假错案。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武松还是法官,都不是施耐庵或者观众,没有人开上帝视角,只能通过程序正义来尽量避免有人被冤枉,这恰恰是道德义愤的短板。

热爱道德审判的人,请您冷静下来想想:现实社会不是小说。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何况我们审判的依据往往是道听途说,如果没有严格的程序,我们没法保证自己得出的结论更接近真相。也许您有圣人一样的全知和智慧,但我没有,而且我坚信,任何声称自己有圣人一样的全知和智慧的人,大多都是骗子。

牢A的第二个问题,是将法律和道德、东方与西方对立起来。他说:“这套西方国际价值观在我眼里简直就是狗屁!就是有人总讲法律,我告诉你,最讲法律的人一定是畜生。”

法律是人类的共同守则,不杀生不盗窃这类的行为,无论在法律和道德层面都被谴责和惩罚。而在现代法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更不专属于某种文化,而是一切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我想请问牢A,我们从根本大法,到刑法、民法各类法典中都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错了?这些法条一再强调平等,本身就包含三个内涵:1、无论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在法律适用性上一律平等,都禁止有特权和歧视;2、公民平等享有权利,也必须平等履行义务;3、司法机关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定罪、量刑、行刑、裁判标准统一。根据以上三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面对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因为道德水平上的差异,在量刑上有所区别,那是歧视。

这种歧视,不仅违背法律精神,也违背基本道德。

而牢A在直播中一直在强调所谓西方价值观,殊不知罗翔老师讲的,都能从当代中国的法典中找到依据。牢A当然有讨厌罗翔的权利,但如果因为讨厌一个人而攻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A的矛头到底是罗翔,还是中国的法典呢?他口口声声说传统道德,这种行为又恰恰是传统道德中所不齿的“因人废言”。

当代中国的法治精神,本来就是综合了人类共同体的基本准则,也考虑到朴素道德的呈现。对恶设施惩戒,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是朴素道德的完善和延伸,因为个体往往弱小,缺乏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去寻找真相和公义。就像“武松杀嫂”的案例,倘若在当代中国,西门庆、潘金莲、王婆都会以故意杀人罪而被惩罚,而且这种罪行还会通过严格的审讯,有完整的证据链,最终通过死刑执行来提供教育和警示。而在传统社会中,武松一个都头都没有寻求真相的能力,只能通过私刑。试想,如果没有武松的武力值,又不强调程序正义而鼓励所谓侠义,那多少人具备武松的侠义精神和能力呢,又多少人能保证在案件中何九和郓哥说的是真话呢。如果是普通人,何九会畏惧武松而留下证据吗?如果是普通人,武松能用5两银子撬开郓哥的嘴吗,我们羡慕武松的快意恩仇,却忘了自己根本不是武松。而法律与程序正义,恰恰是帮助普通人实现朴素道德正义的最优解,让有权有势的人不再居于上位,弱小者不会求告无门。

牢A这种生硬的划分,是对我们现行的法治社会不信任,还是认为整个法理的基石都有问题?我打住这些诛心之论,但他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对舆论的错误导向,的确给我们现代法治带来不良影响:倘若越来越多人执着于道德审判,跟着自媒体的情绪走,绝非幸事。

老话说“少不看水浒”,而牢A居然拿着水浒里武松杀嫂的桥段来标榜道德,不知道他有没有读过水浒原文。武松杀嫂时,将邻里聚在一处,武松说,“若有一位先走的,武松翻过脸来休怪,教他先吃我五七刀了去!武二便偿他命也不妨。”原文里写邻居们的表现是“俱目瞪口呆,再不敢动。”杀嫂的过程写得生动,但实在惊悚,“两只脚踏住他两只胳膊,扯开胸脯衣裳。说时迟,那时快,把尖刀去胸前只一剜,口里衔着刀,双手去挖开胸脯,抠出心肝五脏,供养在灵前,蒙查一刀,便割下那妇人头来,血流满地。”然后杀西门庆的时候,还不让邻居们走,“四家邻舍,都面面相看,不敢不依他,只得都上楼去坐了。”潘金莲是否值得被当众凌虐惨死,即便您认为值得,那左邻右舍为何要受到胁迫和惊吓。武松的虐杀,恐怕甚至超越了同态复仇,恐怕不能说,这种行为跟传统的朴素道德相符。

牢A的第三个问题,是给好人与坏人下粗暴定义。他的核心观点可以解读为,法律应向好人倾斜,恶人因恶行丧失平等资格。问题是:谁来定义什么是好坏,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好人有没有可能做坏事,坏人有没有可能做好事……善与恶,往往并非黑白分明,只有学前儿童的童话里,才会区分小红帽和大灰狼。施耐庵的小说之所以精彩,就是既展现出西门庆、潘金莲等人的恶,也展现出武松的凶。在《金瓶梅》里,潘金莲等女性的无奈与悲哀得到更充分的描摹。即便在《水浒传》里,劫法场时抡起板斧杀人的李逵,被称为“及时雨”的宋江一心想着被招安、拿着一众兄弟的性命换一身官服,这些人物都是复杂的,又如何给他们定义好人坏人。

这恰恰是朴素道德的不足之处。人不是符号,脑门上没贴着好人坏人,好人有好报,坏人杀了就不可惜。看客们也有没有读者的上帝之眼,辨不清是非,这才需要现代法治与程序正义来保障朴素道德不被利用和曲解。

牢A说,只谈法律,不谈道德,只论程序,不论对错,社会只会陷入冰冷的虚无。这恰恰体现出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无知。现代法律,守护并引导道德;程序正义,是辨别是非的必要保障。他借用据说是罗翔老师的话(抱歉我没查到罗翔说过这句话,也不知道具体语境)暗讽罗翔,“如果一个人特别了解法,特别懂法,他又不是律师,那么你离这个人远点,他大概率是个人渣。”这种对人格的攻击显得很没格调,我也没格调一回,送回他一句话:如果一个人特别爱谈道德,对善恶好坏言之凿凿,尤其爱跟公众谈道德而鄙视程序,他又不是道学家,那么你离这个人远一点,他大概率是个大忽悠。

最后再写一点余论吧。关于法律与道德,法律其实并非没有侠义和道德,各国的法律都有“特赦”的条款,就是在一些法律尚未发展完善的领域,考虑到道德与公序良俗。施剑翘为父报仇之后,当局就先逮捕、再特赦。既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程序正义,也会通过程序来实现道德上的理解和宽容。

之所以一再强调法律而非道德,恰恰是因为法律有更大的“社会道德效益”。还是回到武松杀嫂的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武松虐杀潘金莲,邻居们吓得战战兢兢,自己还被流放;另一种是经过程序正义(遗憾的是传统人治社会里很容易失去程序正义),让西门庆、潘金莲、王婆明正典刑。

前者恐怕人人会感叹县令不公、也会担忧自己没有武松的能力,奸夫淫妇的死,不过是茶余饭后的谈资;后者才能真正让人知道有法可依,无论西门庆有多大势力,只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能让正义借由程序,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