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微信收款账户被查了!即日起,用支付宝、微信收款的企业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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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微信个人收款账户被查

近期,小编在税务局网站上看到这样一则稽查案例: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至2023年4月30日通过24个私人微信账号收取公司相关货款,税务局责成该公司提供通过以上微信账户收款的相关货款审计的出库单据、银行收款证明及相关账册资料。

税务局一下查处这么多个人微信账户信息,小天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平时用微信、支付宝收款的个人要注意了!一不小心就有涉税风险!

02

支付宝收款不纳税

财务负责人被判逃税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曾通报过一则案例:

一、涉事主体及关系图

二、涉事事由

1、公司正式开始营业后,陈某2提议通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来接收营业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均表示同意。

2、张某林、曾某伶与陈某2在公司设立分别捆绑公司账户的POS机和捆绑周某1等人私人账户的POS机,在客户刷卡付款时,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等人主要使用周某1私人账户捆绑的POS机收取装修款。

3、使用其他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上述收取的营业收入均不入公司账户。

三、最终结果

1、欣美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97,938.28元,占应纳税额的97.49%,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逃税罪。

2、被告人张某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被告人曾某伶(财务负责人)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3

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收付款

八大风险点!必须警惕!

04

私人账户收付款如何规避风险?

该如何做账?

一、规避风险:微信、支付宝、私户收付款虽然存在风险,但企业只要最好管理和规范,正常的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的!

1、以公司的名义开通微信、支付宝账号:以公司的名义开通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属于对公账户,与银行账号的性质是相同的,可以正常的进行交易。

2、对于个体工商户,单独设置微信、支付宝账号:个体工商户,是允许以个人账户收款的,但为了与家庭消费相区分,建议单独设置一个微信、支付宝账号用于收付款,避免公私不分。

3、个人账户收取款项及时打入对公账号:有些时候个人账户收取款项较方便,但为了避免漏计收入,应该及时将收入转入对公账户。

4、保存账单及收付凭证:支付宝、微信的账单、收付凭证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付凭证具有相同的效力,企业应该定期打印保存。

5、及时索取凭据:个人用微信、支付宝付款应该及时索取凭证以抵扣进项税或用于成本费用的入账。

二、做账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1、收取销售货款确认收入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银行提现到微信/支付宝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银行存款

从微信/支付宝提款到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3、微信/支付宝采购物品

借:成本费用/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4、微信/支付宝涉及手续费

举例:A公司利用个人微信收货款113元,实际到账为112元,其中1元是微信手续费,同时已给客户开具113元发票。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银行存款 112

财务费用-手续费 1

贷:应收账款 113

(注:手续费入账时,如果无法取得凭证,可以写个情况说明,领导签字即可入账)

5、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发红包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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