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该全国指导案例的核心是法官对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有审查、认证、采纳的职权和职责,不可以盲目照搬,放空医疗民事问责的核心审判职责。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郝办。
咱们接着看按照毛某夫妇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2007]013号)的智慧,患方律师如何应对和破解法官的“以鉴代审”谎言:
三、程序对抗与权利救济
1. 强化庭前质证
要求鉴定人出庭,围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的鉴定要点展开交叉询问,重点质疑:
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
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的逻辑关联性;
参与度评定是否具有统计学或临床依据。
2. 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若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如鉴定人无资质、样本污染)或结论明显矛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申请重新鉴定。
对“不评过错就不出伤残结论”的胁迫行为,可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
四、实体法层面的攻防
1. 绕过鉴定直接主张过错
对于明显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如手术部位错误、用药禁忌),可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主张“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降低对鉴定的依赖。
2. 主张鉴定限制侵害诉讼权利
引用《宪法》第130条“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及《民事诉讼法》第8条“当事人平等原则”,指出鉴定机构变相剥夺患方伤残评定权利,构成对审判权的僭越。

五、系统性应对建议
1. 推动个案示范效应
在类似案件中主动提交毛某案判决书作为类案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9条,要求法院参照适用“司法审查优先于鉴定”规则。
2. 联合行业监督力量
向地方医学会或司法鉴定协会举报违规鉴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规范施压。
结语
医疗纠纷中鉴定乱象的破解,需律师在程序上坚持“鉴定为审判服务”(而非相反),在实体上构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的完整证据链。毛某案的价值在于宣示:法官的司法审查权是医疗纠纷公正裁判的最后防线,律师应通过技术性质证与法律论证,将这一防线转化为患方的维权利器。以上这些都坚持住了,医疗过错鉴定才能回归其证据位置。否则避免进行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
感谢收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