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我这篇文章的题目,也许会有人感到奇怪,怎么能把一位全国顶尖级法医学专家庄洪胜和一位并非法医的李宏捷联系到一起,这岂不是风马牛不相及吗?而我把他们联系到一起,则是因为他们均在一起涉恶案中,为因劝架而受伤的我儿子张复生作出过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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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在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发生一起由天津宝坻双佳科技公司组织的殴打讨薪人的聚众涉恶案件,张复生因劝架被双佳公司经理李爱民等多人打伤,因涉恶者有保护伞,本案在天津市宝坻区刑事一审期间,(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判决审判长王晓君,私自伙同天津高法并非法医的李宏捷和陈光明伪造了一份认定轻伤的(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在该份所谓的鉴定书中,不仅未对受害人进行过伤情检验,隐匿了面部变形、九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等多处重伤伤情,而且还未有鉴定人签字和资质介绍,并且还明确了仅是“依据目前情况”构成轻伤。而一审在未进行质证的情况下按轻伤判决,二审更是连庭都没开就维持了原判。由于对这份伪造的鉴定不服,我们又经全国顶级法医学专家庄洪生先后作了两次鉴定,结论是构成重伤。但法院对原认定轻伤的刑事判决却长达22年也未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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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庄洪胜法医师从事法医鉴定工作已近50年,曾任最高检察院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和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人专家库主任法医师,不仅出版了90余部司法鉴定领域专业著作,经手数千例案件无一错案,而且还出版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和《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文详解与适用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及医学院校等部门的损伤评定工作。由此可见,庄洪胜是中国当之无愧的顶尖级的著名法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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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庄洪胜在第一次给张复生作出的《华厦司鉴中心(2005)书证字第114号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记载:根据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2005-2-15日对张复生的诊断,其张口度小于1.5cm,面部不对称,对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符合第十五条“(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故应定为重伤。据庄洪胜第二次给张复生作出的《华厦物鉴中心(2010)医鉴字第443号司法鉴定书》记载:被鉴定人张复生2004年6月24日被他人打伤的事实存在,经我中心检查,有6颗牙齿折断,3颗牙齿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可见,张复生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以及下颌骨多处骨折致面部两侧不对称等伤情均被著名法医师庄洪胜鉴定为重伤。但不知天津高法不是法医的李宏捷、陈光明是凭什么认定的轻伤?到底是李宏捷和陈光明的这份伪造鉴定权威,还是曾任职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主任法医师庄洪胜的鉴定权威?可为什么天津高法不敢对李宏捷和陈光明的所谓鉴定作出相关信息答复?现依据庄洪胜这两份可以称得上是中国最权威的鉴定证据向天津高法申请对(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鉴定予以撤销,对(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和(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予以纠正,对涉恶份子在司法系统的保护伞给予最坚定的打击和最严厉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