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前段时间,发生在大同的订婚强奸案在全网闹得沸沸扬扬,也让很多男性朋友对女性的性自主权利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

我的朋友小文问我:那么在结婚以后,丈夫在违反妻子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呢?如果不算的话,那算什么性质?

作为一名资深LSP,我肯定要依法回答这个问题。

事实上,这个问题,还真有法条上的标准答案。

准确的说,是在我国的三个省、直辖市有标准答案。

1、《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

(二)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

(四)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

(五)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2、《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

(二)不当限制对外交往、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经常性谩骂、恐吓、威胁、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迫使目睹暴力、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

(四)性骚扰、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

(五)不当控制、剥夺财物等经济侵害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至第六项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24年7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以及受害人救助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残害、冻饿等人身伤害行为;

(二)禁闭、捆绑、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经常性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跟踪、骚扰、散布隐私、人格贬损等精神侵害行为;

(四)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

(五)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经济侵害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等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由此可见,自2021年起,江苏、黑龙江、重庆三地,纷纷将婚内“强迫发生性侵害行为”定义为一种"家庭暴力"行为。

而且,有意思的是,黑龙江还创造性地把“性骚扰”也列为“家庭暴力”。

我都不知道这种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性骚扰具体指的是什么。

老公给老婆不停地发黄段子短信?

老公吃饭的时候对老婆说黄色笑话?

老公在家裸着身子走来走去?

这些都是东北的家庭暴力?

但不管怎么说,所谓的东北地区不注重女性权利,绝对是刻板印象。

上述条例、办法都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制定,但有意思的是,在这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其实并没有将“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表现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这部制定于2015年的法律中,只是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伤害行为,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的精神侵害行为列为家庭暴力的方式,并没有将与性有关的“性骚扰”、“强迫发生性行为”纳入家庭暴力。

当然,我们可以理解,“性骚扰”、“强迫发生性行为”属于法条中的“等侵害行为”。

三地的这点创新,还是很耐人寻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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