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呼兰融媒
为加快呼兰区经济发展,改善地块居民生活环境,2025年4月30日公示呼兰区HL02-13-02-03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方对于该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由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lzsb1597@163.com
2.通过电话方式:
联系人:刘庚
办公电话:57318003
手机:15546500955
3.意见反馈截止到2025年6月1日。
呼兰区HL02-13-02-03地块 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
2025年4月30日
呼兰区HL02-13-02-03地块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呼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区政府决定对呼兰区HL02-13-02-03地块项目用地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呼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呼兰区HL02-13-02-03地块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征收实施单位:呼兰区萧乡街道办事处、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呼兰区北至东府路,东至规划景明路,南至锦澜嘉府一期,西至瑞凯世纪城二期合围区域,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房屋认定标准
(一)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为合法房屋,作为征收补偿依据,原则上按证载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如出现证载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不符的情况,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证载建筑面积大于实测建筑面积的应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如证载建筑面积小于实测建筑面积的应结合航拍鉴定技术报告予以合理认定。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土地、规划等基本审批手续的房屋,经审批部门核实无误后,参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三)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未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但具有居住和使用功能的房屋,依据航拍鉴定技术报告,结合建设年限,进行差异化补偿安置。
1.航拍图上有显示建成于2004年之前的房屋,参照有照房屋标准给予100%补偿。
2.航拍图上有显示建成于2004年至2008年的房屋,参照有照房屋标准给予70%补偿。
3.建成于2008年以后的房屋,被征收人能够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主动自行搬迁的,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报告给予补偿。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补偿,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被征收人院内附属物的补偿,补偿金额依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五)唯一住房的认定标准,依据相关政策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认定,呼兰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六)其他特殊问题,由指挥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
四、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一)对住宅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被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依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原房合法认定建筑面积 “征一补一”的方式执行。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
(1)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
(2)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标准户型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选择多层楼房安置的,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2340元交纳房款,选择高层楼房18层以下(含18层)安置的,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2900元交纳房款,选择18层以上安置的,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3210元交纳房款。上述楼层指整体层高,与选择楼层无关。
(3)被征收人要求超过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的,超过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缴纳购房款。
(4)被征收人要求低于原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5)进户时产权调换后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协议约定建筑面积部分,属保障户型的由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每平方米1710元交纳购房款;属标准户型的由被征收人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算退还被征收人。
(6)多层及多层以下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房屋的,应当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除以1.45 换算得出使用面积,以此为基础设计并建设高层住宅房屋。设计并建设的高层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免交房款。
3.安置地点及户型:原征收范围内回迁安置,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50、60、70、80、90、100、110平方米;保障户型按照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设计。
4.产权调换安置的:免缴楼层差价。
5.被征收人选房顺序是按搬迁验收和签订协议的顺序作为回迁安置选房顺序。
(二)对用作经营使用住宅房屋(住改非)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最终以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面积作为住改非房屋的补偿依据。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被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依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执行,并结算住改非房屋与原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差价。
(三)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1.非住宅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使用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仓储等类型的房屋。
2.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补偿金额由被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依法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其他执行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补偿。
(2)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合法认定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标准发放。
2.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住改非)
(1)搬迁补偿费按工商部门认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补偿,剩余面积按照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标准执行。
(2)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工商部门认定的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3.非住宅房屋
(1)非住宅搬迁补偿费按合法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补偿。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合法认定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为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起止时间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以被征收人搬迁验收之日起至政府通知回迁进户之日止;涉及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以拆除之日起至政府通知回迁进户之日止。
5.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的迁移补偿,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应有效票据,有线电视迁移费90元/户,固定电话、宽带迁移费90元/户。
6.被征收人的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残值的补偿,补偿金额依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7.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的,按照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向劳动保险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和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6个月损失补偿;补偿金额依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8.征收范围内饲养的鸡、鸭、鹅、狗、兔、羊、猪、鸽子等飞禽、家畜、家禽不予补偿。
五、对残疾、低保等特困人群的保障政策
(一)被征收人属于低保特困家庭人群,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按照50平方米标准户型上靠安置,免交补差款。
(二)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合法后,给予2万元政策关怀;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经区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认定合法后,再给予1万元政策关怀。
六、奖励期限、奖励标准
(一)奖励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25天内。
(二)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以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经土地、规划等审批部门核实无误的房屋审批手续也视为一户,按户实行阶梯式奖励政策:征收启动之日起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5万元;6天至10天之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11天至15天之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5万元;16天至20天之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21天至25天之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0.5万元。超过25天签订补偿协议没有奖励。
七、征收时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30天之内。
八、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依法拆除。提供虚假证照等相关手续的,认定结果无效,不作为补偿依据,征收补偿协议作废,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九、被征收人对上述条款中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相关法律程序执行。
十、征收手续办理程序及所应提供的材料
(一)被征收人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户口、低保证、残疾证、缴费凭证(电话、有线电视等凭据)等原件和复印件及名章,非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还需持经营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名章、公章、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名册(社保经办机构)等证件,到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验收房屋,验收合格后由指挥部开具搬迁验收凭证
十一、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签约期,如签约期内不签约的,即在征收时限内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指挥部提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及房屋征收公告栏和区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期满后,对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公证并拆除。
十二、本《方案》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补充规定,由呼兰区HL02-13-02-03地块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负责解释。
呼兰区HL02-13-02-03地块
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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