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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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除非有相反证据。

那么,反证达到什么标准,就可以推翻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中明确:

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对2001年公布的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其中第10条,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进行了修改,在保留生效仲裁裁决作为免证事实的同时,降低其反证的标准,由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的“足以推翻”变更为“足以反驳”,意味着排除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要求有所降低,当事人提出的反证不必达到推翻该事实的程度,只需要动摇免证事实对法官的心证基础,使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因《民事证据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属于特别规则,相对于2020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继续沿用的第93条,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应当优先适用。

这一修改意味着排除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要求有所降低 。过去“足以推翻”意味着反证需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近乎完全否定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使新事实达到确凿无疑的状态 。而现在“足以反驳”,当事人提出的反证不必达到推翻该事实的程度,只需动摇免证事实对法官的心证基础,使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

在实践中,若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标准,乙公司为推翻该事实,提出反证,如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在货物交付同期对同批次货物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货物存在多项关键指标不达标情况 。此检测报告虽不能绝对证明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错误,但因检测机构具有权威性且检测时间与交付时间相近,足以使法官对原仲裁裁决确认的货物质量达标这一事实产生怀疑,心证基础被动摇,该反证便符合“足以反驳”的标准 。

从法理角度看,仲裁虽具有专业性、高效性等优势,但仲裁程序在证据规则等方面与诉讼程序存在差异 。仲裁庭对事实认定无需遵循如诉讼般严格的证据规则,在认定事实上有更大自由空间,这可能导致其事实认定可靠性在某些情况下受到质疑 。所以,法律适当降低对仲裁裁决确认事实的反证标准,平衡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与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

周军律师提醒,尽管反证标准降低为“足以反驳”,当事人仍需确保反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若乙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系伪造,或检测样本并非来自甲公司交付的同批次货物,不具备关联性,抑或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违反合法性要求,即便该报告内容看似能反驳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也无法被法院采信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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