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干了五年,公司只交工伤保险,其他社保全是我自己垫付!”
李某盯着工资条苦笑。为了保住工作,他默默承担了本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 李某的情况并非个例——企业不缴社保,员工被迫买单。
基本案情:一场关于“沉默代价”的较量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仅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其余养老、医疗等社保费用均未缴纳。为了维持劳动关系,李某选择自行垫付了公司应缴部分,累计金额高达数万元。离职后,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仲裁结果未支持其诉求。李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企业必须赔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社保缴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得转嫁给劳动者(《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 李某自行承担公司应缴部分的行为,本质是劳动者权益受损,企业必须赔偿;
- 企业未依法缴费的行为,不仅侵害员工权益,更威胁社保基金安全
最终判决:公司全额赔偿李某垫付的社保费用,并承担诉讼成本。
裁判要旨:法律为何如此“强硬”?
社保是劳动者的“安全网”
社保制度的核心是风险共担,企业缴费是构建这张“安全网”的基础。若企业逃避责任,等于撕破这张网,让劳动者独自面对养老、医疗等风险。
自愿代缴≠放弃权利
即使员工“自愿”垫付,法律仍认定企业违法。社保缴费具有强制性,劳动者同意与否不影响企业责任。例如,北京二中院曾判决:员工自愿不缴社保,发生工伤后企业仍需全额赔偿。
企业的“侥幸心理”代价高昂
除了赔偿员工损失,企业还可能面临滞纳金、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社保缴纳义务的权责划分
阿宇建议:
及时取证:保留工资条、缴费凭证、聊天记录等;
分步维权:先向社保局投诉补缴,再通过仲裁或诉讼索赔;
警惕“协商陷阱”:不要轻易签订《放弃社保协议》,即使签订,企业仍可能需担责。
法律依据与案例来源:
《社会保险法》第58、60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民法典》第1165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5〕28号 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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