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坐拥天目山、清凉峰两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为户外探险的热门目的地。
不听劝阻,违规进入未开发区域的无序探险行为频发,违规驴友无视公告禁令,擅自闯入禁区,既破坏生态环境,又将自身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置于险境。
人命关天,救是一定要救的,但“零代价”的报警,让相关救援部门和公益救援组织压力巨大,也干扰了正常的救援行动。
该不该追偿无序探险的救援费用?
橙柿阳台协商会邀请各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公益救援组织共商共议,推动城市法治共治。
第二十一期橙柿阳台协商会
出席人员名单
部门代表
凌 成 杭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行政复议应诉大队四级警长
吴 俊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
翟 帅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森林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金志华 杭州市司法局立法处一级调研员
杨文杰 临安区天管局保护科科长
赵 义 临安区应急管理局减灾救灾科科长
邹诗晴 临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人事科
姚 元 临安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政协委员
缪渭川 上城区政协委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杭州上城凯旋民商事法律调解中心主任
邵瑞青 西湖区政协委员、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杭州仲裁委仲裁员
特约嘉宾:
季若望 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长三角(先行)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
张亦晨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锋 富阳区狼群救援队副大队长兼秘书长
沈晓斌 临安区狼行公益应急救援队执行队长、杭州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联合会副会长
来灿刚 滨江区红十字聿蓝应急救援队队长、杭州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联合会监事长
一线的救援压力到底有多大?
沈晓斌(临安区狼行公益应急救援队执行队长)
“零代价”的报警频繁,比如有游客徒步到野景点,走不动了就报警,让我们和民警开车去把他接回来,还有乱闯未开发区域的报警率,每年都在增长。
陈锋(富阳区狼群救援队副大队长兼秘书长)
游客只说一句迷路了,描述大概的位置,我们需要各种技术手段把位置确定下来,最少出动10人以上上山分几路寻找,一场救援至少三四个小时,消耗了大量的成本,还有很多无形的成本。我们救援队都是志愿者,没有工资,初心是为了保护游客安全,大量零代价报警,消耗我们很多力量。
来灿刚 (滨江区红十字聿蓝应急救援队队长)
滨江山地较少,山地救援任务较少,更多是老人走失,或者是落水的情况。
姚元(临安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2025年,我们分局通过110报警平台,接报的山地救援警情是125起,找回了132个迷路的人。这些救援背后,事实上付出的警力和救援力量难以估算。
一些“零代价”报警,在日常救援过程中是常见的,对工作秩序或者说是警力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浪费。
赵义 (临安区应急管理局减灾救灾科科长)
报警救援的各种理由都有,最普遍的“我走不动了”,就报警;还有人没水了,需要给他送水,给他送充电宝、送冰爪。但不管什么理由,救援原则是:有警必出,都是民警和救援队一起去执行这样的任务,每次至少需要配备三个救援人员。
现在的救援任务,虽然有无人机,在救援过程当中可以省点力,但很多被困者是处于未开发的区域,我们还是要通过人力去精准救援。
是否应该建立一个机制
对无序探险震慑和追偿?
姚元(临安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始终是公安机关的初衷与使命,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个矛盾:有限的公共救援资源,与一些本可以避免或者主观恶意违规引发的救援需求之间产生了矛盾,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规制。
例如,已经发出明确预警,但在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预警的情况下,驴友仍然一意孤行。
如法律法规禁令明确的自然保护区,有人还是进入了,行为上存在非常明显的鲁莽性。但事实上,对于主观过错或者鲁莽行为的界定,容易产生争议且较为模糊。
我认为,这种问题是否需要建立一套多方共建的配套机制?各部门都参与,展开调查并且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保障其相关权益。
缪渭川(上城区政协委员)
追偿应该有一个前提,不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要进行追偿。旅游法第82条、第15条里都有规定,民法典也有无因管理条款。个人建议,杭州市是不是也可以制定类似的规定?
杨文杰(临安区天管局保护科科长)
《浙江天目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经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于非法穿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组织者以及参与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造成损害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合法、合规的景区游客,同时严格遵守景区规定,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控因素意外受伤需要救援的,应当提供救援,对于违规穿越者,费用应该全额自理。
翟帅(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森林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我认为野外救援,生命至上,遵循有警必出、有求必应的原则,同时在后期进行完善,林业部门更注重追责底线,注重对生态后果的考量。
例如虽然主观上无恶意,但是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或者违规行为破坏珍稀动植物,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这不仅是救援费用问题,还会依法依规追究生态损害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邵瑞青(西湖区政协委员)
关于救援追偿,我认为出台地方性法规完全有可能并且非常有必要。但这并非一个部门,而是由多部门负责出台政策和管理项目。
对无序探险追偿救援费用
有没有法律依据?
凌成(杭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行政复议应诉大队四级警长)
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并没有对这种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有些地方已经开始使用救援追偿手段,还有行政处罚手段相结合的。
目前,杭州公安对于勇闯无人区的这种行为,还没有处罚过的个案。
季若望(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
救援追偿的收费,需要区分区域、人员、救援队性质、时间以及费用性质。首先从区域划分的角度看,分为自然保护区和非自然保护区两部分。
自然保护区有专门的条例,并且这个条例是从国家层面颁布的。
因此包括临安在内的,所有自然保护区条例都是根据上位法制定,虽然临安的条例中未明确提及此点,但是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进行罚款。
从民法无因管理的角度,也可以进行追偿,必须强调,这不是追偿救援报酬,而是对救援成本的补偿。
救援之前是否应该告知需要收费?
邵瑞青(西湖区政协委员)
有警必出,接警的时候,也可以告知他:您这种情况不属于出警范围,我们可能会引进第三方救援队,但是会产生一些费用,这样对方自己会有个评估,当然收费也要有合理的范围,如果有人真的遇到危险了,但又不想出费用,还是要救的,可以启动事后追偿机制,包括强制捐款或者说罚款。
缪渭川(上城区政协委员)
景区门口可以事先贴好公告警示,哪些是不能进入的区域。如果在这个地方发生意外情况,自己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我认为事先告知,更有利于旅游发展。
邹诗晴(临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人事科)
目前文旅主要在“临安文旅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户外运动安全知识、风险提醒以及应急常识。今年2月,文旅部门组织并且开展了一场青年辩论赛,以户外运动有偿救援与无偿救援为主题,引导年轻群体理性看待责任和权利,从而提高大家的风险意识。
季若望(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
杭州的网络经济如此发达,包括各种数据和互联网领域都处于领先地位,是否有可能与一些App进行合作?
例如高德地图,当游客的车辆到达某个地方时,可以使用定位功能跳出提示框:已经进入禁区,被困救援会被追偿等内容。
从理论上讲,游客知道了,如果仍然选择继续旅行,那么政府的救援义务就可以减免,这就是事前告知。
还有事中告知义务,当游客进入山里时,可以及时打电话告知,此处救援需要收费。
事前和事中的告知,有利于后期的救援追偿。
每个地方需要结合自己的优势,我认为杭州的优势在于打造人工智能数字引擎。
例如当游客进入某个景区,在购买门票时实现自动识别并告知景点信息,当进入景区定位,它会自动提示游客须知,信息里提醒了救援需要付费,可能许多人都会理解,并考量自己的冒险行为。
需要在源头上尽可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为救援队争取喘息空间。
对无序探险追偿救援费用
立法难点在哪?
金志华(杭州市司法局立法处一级调研员)
无序这一用词并不是法律专业用词,因此与违法不同,无序并不等同于违法。目前,国家没有一个对户外探险活动规制的法律。
但旅游法有一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之后,应该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无序探险概念非常复杂。它是旅游还是探险?探险与旅游有什么区别?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从目前已出台的地方规定来看,在此类探险或者户外活动中,谁违法了谁承担费用,谁救援了谁收取费用。
一些地方上是有这样的规定,比如《浙江省旅游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进行登山、露营、探险等旅游活动,遇险求救所产生的救助,费用由组织者和受救助者承担。
受救助者依法承担责任,这非常明确。从立法精神分析,原则是如此。
目前,杭州的地方立法,总体上是从保护角度出发,现在实施的天目山条例,对救援费用如何承担并未明确规定。
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想要收回救援成本,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此事。
吴俊(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
希望媒体以及我们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能够呼吁推动这方面的进展,那么立法进程将更快,这样就有法可依。
处理此问题,还有国外的经验可以参考,例如日本或者欧洲,他们更倾向于收费方案,收费主体是专业救援队伍,而非公益性质。
社会队伍参与野外救援,他们实施救援是有警必出,不同于警务类出警,这体现了民间队伍的力量情怀,然而他们的发展仍然相当困难,目前运营费用尚无渠道,在可持续发展上, 希望社会各界给予社会公益救援力量更多关心和关爱。
张亦晨(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们可以先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层面探讨,有些行为虽然并未违反规定,但是根据景区的内部制度,可能属于无序探险。
如果将这个机制落实到行政关系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立法层面,它就会涉及费用问题。
目前,北京或者黄山等地的规定,涉及费用包括第三方人员的劳务费、院前的救治费、食宿交通费、意外保险费等费用。
费用以当时必要的发生为主,但是费用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以客观的发生事实为主。
因此,在费用界定以及费用合理性方面会存在争议。
目前,救援追偿本质上是民事层面的追偿,如果发出追偿通知,但不具有行政效力,仍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相对人的自愿履行。
在相对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未来可能产生比较大的争议。
缪渭川(上城区政协委员)
从立法角度分析,技术方面确实存在障碍,能不能让多部门一起来参与,比如应急管理局、旅游局,还有保护区等相关部门。
我个人倾向于多开几次听证会听取各方建议,希望杭州能够制定这样一个法规。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记者 程潇龙 邱婵姝
摄影 江玥
编辑 成嘉怡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叶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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